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披露信息案例分析

2026/1/14 5:03:57

最先大量买进,使股票价格波动巨大,以此吸引大量的交易者盲目跟进、疯狂购买,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同样,也能够在股价暴跌之前得到及时充分的消息,全身而退,牟取暴利。

(1)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这是导致杭萧钢构案件爆发的最关键的问题。公司未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的披露。《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在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和中基公司的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此时已有证据表明公司将要有重要事项发生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并没有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个信息。

(2)披露信息不及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2007年2月12、13、14日杭萧钢构的股票连停盘3天后公司才对有关的事项进行披露,在这一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现杭萧钢构的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其中2月13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但同时也说明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杭萧钢构在三天停盘期间并没有对有关涉及境外合同事项做任何披露,导致在此期间,陈文兴得知公司将有大的订单,这时陈文兴和王向东等人有时间进行大量买入

持有杭萧钢构的股票,进而影响到整个杭萧钢构的股价,使得其股价出现异常现象。 (3)信息披露不充分完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2月15日的信息披露中,公司的披露报告中只是提到有一项关于海外项目的300亿元的项目在洽谈中,但并未表明是什么项目,涉及到哪些方面,还有是否签订过相关的正式合同或协议等与其相关的事项,所以尽管披露了一相关信息但并不充分完整,回导致投资这对信息产生误导,起不到信息披露的本意。

(4)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表现在①2月15日在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参与“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会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会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②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由于该公房发展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的基础,因此,该公房发展合同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杭萧钢构没有在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

定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这一行为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③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此后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多家媒体和网站对此迅速做了报道或转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并不是所谓的“已基本结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2.事件所反映出其他问题

(1)杭萧钢构内部控制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控制系统,包括对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组织机构、主要业务流程、相应控制环节、控制措施和手段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情况。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看,344亿元的高额订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都是一项商业机密,不能被泄露出去的,但是在这个事件中,杭萧钢构获得的订单消息以及在订单还没有签订下来是就被外人所知,导致公司股票的大幅上涨停盘,这说明企业内部的控制室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企业内部控制不严。

(2)我国证券市场中价格敏感制度问题。价格敏感性信息是指将有可能或很可能导致公司证券价格发生实质性波动的信息。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它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以利更有效地实现信息披露,同时,要判定股价敏感资料,必然会涉及判断,这需要有一个指南来引导市场判断。我国的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均有价格敏感性规则,但我国缺乏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南或指导意见。杭萧钢构在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发布公告,其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制度规定的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例如英国的股价敏感披露指南中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露或相信可能已不慎外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

布有关资料,杭萧钢构英语2月12日就发布信息。

(3)我国股票市场停盘制度问题。股票停牌: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正在进行的某种活动引起股价在规定范围外异常波动,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核实或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未完请继续) 四、结论

杭萧钢构案,看市场的成交量、股价的异动,不难发现有神秘资金存在。但是,

这一切并非空穴来风,他们能那么踩准点建仓、减仓获利,根本的原因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三种:一种是信息披露只是点到为止,遮遮掩掩,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只是个大概;一种是人为地控制披露的节奏,利空消息慢慢释放,而将期待中的利好集中披露;一种是因所谓的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够。杭萧钢构公司董秘潘金水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反复向记者解释,因涉及商业机密,不便详细透露。如果真涉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什么是可以透露的,什么是因为商业秘密不能透露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很重要的信息,如果都因涉及商业秘密不透露,怎么办?另外,导致公司频繁出轨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是利益驱动,但为何我们找不到一套合理的体制或者信仰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4.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底线

1、披露清楚的标准是什么

杭萧面临的问题是,市场对这份合同有疑问,而从杭萧钢构发布的一系列公告

中,无法得到圆满的解答。

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平的差异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同一个事物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已经想得很明白了,可是有的人还百思不解,甚至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看法,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把这种现象放到股票、期货市场中,就出现了多空两股势力的交锋。如果一定要上市公司“披露清楚”,那么任何上市公司必然将陷于无穷无尽的信息披露的事务堆中,相反却永远都无法满足市场上具有各种利益需求的股市博弈者的需要。杭萧事件的处罚决定,就显示了证监会处理信息披露的难度。证监会处罚文件对杭萧信息披露“不清楚”的调查事实是“2.13公告”的“分阶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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