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法规精简读本 - 图文

2026/1/15 14:30:51

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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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略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略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原因未能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其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

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②超过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动合同的生效——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1、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试用期

(1)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①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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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是试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3)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1和2是或者的关系,和3是并且的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2、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略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法定情形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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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随时(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解除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预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除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用人单位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方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济(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性裁(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 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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