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2026/1/27 7:47:00

3.公平互利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自愿订立原则 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五)说明以下名词的含义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学习重点,学员应结合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对本章的各项内容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 (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

(七)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

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耸蹈侗O辗讯嘤谟Ω侗O辗训模O杖擞Φ苯嗍盏谋O辗淹嘶雇侗H恕?br(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保

险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O杖瞬怀械E獬ピ鹑巍?br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十八)保险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十九)保险索赔的时效问题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二十)保险索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2、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3、查勘检验

4、提供索赔单证

5、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二十一)保险理赔的概念与原则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二十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

(二十三)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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