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记录

2026/1/12 4:54:05

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一、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二、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三、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四、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5)本专题重点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但是对于主要股东,也要关注

主要股东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东,但是也要关注股东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情况,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比如主要商标、技术许可等,也要重点关注;最后也要看股权分散情况,股权较分散的,和股权较为集中的,对主要股东的判断是有差异的。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采取企业关闭、清算、或者转让出去的;对于关闭或者清算方式的,请注意资产及人员是否处置完毕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复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于转让的,要注意是否转给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经转让完毕;

注意子公司转让不应当是为了故意掩盖和遮掩违法违规事项而进行的处理,尽职调查时要充分关注,会里审核时也会关注;禁止临时安排拼凑争取上市的情况,比如上市前做了临时处理,暂时转移出去,上市后收回,这种安排不被认可,我们要求申报材料里头对转让出去的子公司要明确表述转让后若干年没有收回计划。

2、董监高问题: (1)董监高的重大变化

要求基本保持稳定,允许有变化,但是变化情况没有量化指标,还是要根据个案分析来处理。

要关注的是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及其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注意并购重组过程中要保持董监高人员的相对稳定。 (2)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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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要如实披露,不能构成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有些发行人申请上市前做资产重组的,将部分业务转给了董监高,从而会形成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这种情况不是很好,并注意要如实披露;

2)有些发行人引进重要供应商、经销商或者客户作为股东,他们如果要求董监事席位,也形成了董监高竞业禁止的问题,这个要具体分析,一方面要求如实披露,另一方面不能有重大不利影响;

3)禁止董监高和发行人共同投资企业的情况,此类问题尽早处理,不要延迟到申报前甚至申报后的审核过程中;

4)这里讲的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也含了董监高的亲属。

3、公司治理问题:

(1)注意特殊行业要遵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比如金融类企业,公司治理要求会更严格;

(2)还要关注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3)引入新股东时,如果新股东对公司治理有特殊要求的,该特殊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规定的,也要解决。

4、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没有量化标准,兜底条款: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要关注处罚的次数、频率,比如刚刚处罚完,再次又因同类问题受处罚的,问题就比较严重;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主板对此是没有明文禁止的,但是也是审核关注内容,核心是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以及该诚信问题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影响。

他们的重大违法范畴等同上市公司的标准,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两种情况;对此类重大违法行为不简单参照36个月的标准,而是关注其是否存在该类行为,以及该类行为引发的诚信问题及其对发行主体的影响,尤其是个人犯罪行为,如果该人是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则会重点关注该发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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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同样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可参考《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另外也可以参考: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看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关系、看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看犯罪主观意识上是故意、过失还是疏忽,还看刑法期限等。

5、环保问题

环保批复文件或者证明不能替代环保问题的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要实地核查,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注意环保核查文件中是否提到有整改问题及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并注意是否存在公开的环保问题,尤其是重污染行业要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及风险。

6、合伙企业股东问题

(1)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当作一个股东计算,但是禁止利用合伙企业制度来规避200人的问题。

(2)要关注合伙企业协议背后的安排,比如代持问题等,比如合伙企业本身注册资本仅几十万,但是它投资几千万投资到某公司,那么要核查资金来源及其背后协议安排。今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对代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请大家参考执行。

7、出资不规范:

存在出资不实的,今早规范和补足;为了迎合外部审核条件,比如招投标等,主动虚假扩大注册资本的情况,性质相对严重,这种问题不只是出资不实,还涉及到了相关人员的诚信问题。

8、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般来说代持关系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都不太认可;当然合法合规的代持关系,我们也是认可的,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还原;

(2)代持行为下去指定实际控制人,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客观依据,单纯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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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声明或者合同不作为代持关系的依据;没有股份却实际主导经营管理也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因为内部控制的事情还是比较普遍的,公司法下还是要基于股份关系、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角度来界定的;

(3)发行人整个董监高团队保持相对稳定,然后认定其中一部分董监高为一致行动人并作为控制人,那么要充分说明为什么认定这几个为一致行动人,并要有足够的客观依据,而不是任意指定;

(4)有时股权很分散,认定某一个或多个人为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其他几十个人为一致行动人,并做一些授权委托等,这个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几十个人的一致行动,还是比较难的。

实际上,对于发行上市来说,股东结构相对稳定是监管理念,而不必要一定要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只要能保证上市前后的股东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比如做出合理制度安排(锁定3年等),保证上市前后业绩可比,那么就是符合上市要求的,而不必要一定认定实际控制人。

家族企业,一般来说家族成员及其亲属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有时,将父亲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儿女或者亲属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其实都是要锁定3年的,这种实际控制人认定方式还是要关注,要核查实际的控制关系。

9、股权转让及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国企改制等,不符合规定的,最好申报时就取得国有资产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2)集体企业改制或者股权转让:取得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不管是发行人、控股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存在集体企业性质的,都要取得,最好申报前取得。

10、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

要注意是否是非法交易,是否存在掏空上市公司损害公众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核查清楚,保证资产及业务的来源是合法合规、权属清晰。

对于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曾经或者当前持有上市公司的,注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诚信及合法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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