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符合情况。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或能力符合情况。
(三)对受限空间进行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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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批准可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相互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并利用保护绳与监护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十条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当控制在不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受限空间内应当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纯氧。
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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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第四十四条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并记录监测时间和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气体监测应当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四十六条 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作业中断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必要的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人员误入。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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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4小时。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应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空间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十四条 紧急状态或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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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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