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四)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五)负责进、出受限空间人员登记,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保持有效沟通。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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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申请人、属地监督、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作业过程中应进行气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采取适宜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救援能力,确保在正确穿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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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救援装备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五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气体检测,以及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作业过程中应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处;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组织针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急救箱等相应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应配备到位。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可采取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等方式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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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上锁挂牌并测试,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
第三十条 对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每次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应包括受限空间的顶部、中部和底部。检测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作业风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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