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医院、西峡县人民医院一门诊医疗纠纷一案 来源:大律师网
申请人(一审、上诉人)王XX,女,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峡县白羽路中医院家属楼。 委托人魏XX,南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二审上诉人)西峡县人民医院。 刘XX, 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XX,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玉杰,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该医院医务科人员,住西峡县城关镇建设路74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峡县人民医院一门诊。 负责人靳玉琢,女,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峡县城建设路155号。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西峡县人民医院一门诊(以下简称一门诊)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2004)南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王XX申请再审称,一、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的诊疗时间前后矛盾;一门诊对王XX作剖宫产手术没有建档案,所有的一切均为后来口头陈述;西峡县卫生局出具的医方合法行医证明书,认定一门诊不属于非法行医错误,而鉴定是依据错误的证明作出的。二、一门诊及医疗人员违反执业许可范围从事诊疗活动,接收王XX住院并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对王XX行剖宫产手术行为违法,导致胎儿死亡,一门诊应承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县医院答辩称,一门诊具有妇产科的业务范围,具备接生资格和条件。对王XX产婴过程中的诊疗、护理、实施剖宫产手术没有过错,亦不违法,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窒息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一门诊答辩称,靳玉琢具有从事妇产科专业的资格,其门诊具有20多年的历史,技术条件和设备经卫生局验收合格。因王XX属急诊,所以接诊治疗实施手术,没有过错,且对王XX建立了病历档案,不存在超范围行医和非法行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县医院作为综合性医院,妇产科是其许可的医疗范围,一门诊是县医院的下设机构,负责人靳玉琢是县医院妇产科的主治医师,具备执业和接生的资格。王XX入院后对一门诊的诊疗并未提出异议,虽然对提出异议,但当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一、二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 任秀兰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卫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