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服务部完成债券配售,并由承办分支机构等销售渠道负责方督促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及按时缴款。
第三十三条 直接定价配售期间,如出现认购不足或者缴款不足等情况,企业金融服务部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启动终止发行程序。
第六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在认购前应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以下合称“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 承办分支机构和跨区销售的非承办分支机构需要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私募债的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金融服务部直接销售的私募债,由企业金融服务部进行投资者资格审核,并承担责任。
第七章发行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行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私募债登记托管、敦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持续跟踪发行人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发行后事项的主办机构为承办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私募债登记托管所需材料及相应程序,由承办分支机构协助发行人共同完成。
第四十条
发行人出现需要公开披露的事项时,承办分支机构应当敦促
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起到勤勉尽职的作用,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合规带来的承销风险。
第四十一条 承办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持续跟踪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新增信贷及偿还、实际控制人的动态等,并及时与企业金融服务部进行沟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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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应对策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企业金融服务部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