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如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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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第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6月13日施行)。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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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于非法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二、回避方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但要说明理由; 第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可以复议,三日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不属于该情形。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一款第九项)
1、关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问题。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或者通过代理人实施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民法上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民诉法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及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前者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登记情况认定。第二、精神病人的认定。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即特别程序来处理。
2、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内涵及情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提起诉讼或必须一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则法院必须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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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追加,否则将构成诉讼程序的不合法。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主要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第50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55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还有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6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2)审查的重点:一是法院是否发出了追加诉讼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没有履行通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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