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三、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 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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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4、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6、严审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之间以及单单之间要求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扣付的机会。
7、 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 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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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民.UCP600祥解[M].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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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国际贸易的内容, 不仅包括了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还包括法律和政策间题, 它是一项政策性、策略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商品知识以及有关商务、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并具备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知识的能力。信用证交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重要的结算手段, 它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经济法、外语等诸多知识的一项业务, 国而有关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十分重要, 而我国有些外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对何谓一无所知, 误以为银行会替他们把关。而“ 银行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和意愿去认证信用证单证文件” 。因而国内贸易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屡屡被不法外商钻空子, 一些商贸人员反欺诈意识不强, 工作马虎, 在没有对外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便贸然承诺外商的信用证交易条件, 以致被不法外商所骗。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经贸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贸易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 才足以抵制被誉为“ 高智商犯罪”的信用证欺诈活动。因此, 贸易商应当不遗余力地进行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 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制定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 这是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根本所在。
(二) 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 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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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 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
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4、 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 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
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因为绝大部分仅提单是在CIF或CFK加上信用和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IF 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再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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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腾,曹红波.彻底搞懂信用证[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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