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外,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村民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本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二)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规划用地申请表、个人住宅建设相邻关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改扩建的,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等土地、房产证明文件)向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宅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三)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报建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共同踏勘现场; (五)国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定,对住宅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征求建设服务机构意见后,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六)建设服务机构按照有关城乡规划和规定,对住宅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填写江夏区农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表,征求国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七)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或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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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同时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区局备案,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个人住宅建设用地条件或规划的,区局有权不予发证;
(八)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共同到现场放线,申请人签署江夏区个人建房依法建设承诺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江夏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
(九)个人住宅建设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建设服务机构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转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纸坊和开发区外使用国有土地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管理机构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受理,并组织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后报区局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证。各国土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后,核发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机构和国土管理机构对个人建设住宅从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纸坊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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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由区国土规划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进行批后全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区局组成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乡镇街审批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具体检查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批准要求建设且不按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189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住宅建设国土规划许可文件,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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