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判例与联邦印第安人法

2026/1/22 19:24:34

就了联邦印第安人法。”

1831年,马歇尔在切诺基诉佐治亚一案重申,除非自愿让渡给美国政府,印第安人毫无疑问拥有他们所占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过,他认为严格说来,印第安人比较像是“被支配的国内依附性民族”(dominated 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他们与美国的关系宛如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马歇尔承认:“印第安人与合众国关系之间的关系也许并不类似于其他任何两种民族之间的关系。”相反,一个印第安人部落是“一个州……一个特别的政治社会,与其他部落隔离开来,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并且自治。”合众国已经认识到印第安部落的这种特殊身份,并且与他们签订了数量众多的条约,制定了与此相一致的法律。另一方面,尽管印第安部落和合众国都是不互负忠诚义务的“民族”(nations),但部落并不能被视作“外国”(foreign),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特别的根本性的区别。印第安部落在疆域之内,被外国视为服从于美国。也通过签署条约表明了他们愿意接受美国的庇护。根据这些特征,法院称部落为“国内依附民族,处于未成年状况。他们跟合众国的关系就好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1832年伍斯特诉佐治亚案是前一个案的承继。争议的焦点是,佐治亚州有没有在位于州内的印第安人切诺基部保留地上实施本州法律法的权力。马歇尔认为,印第安人并未因为其依附性民族地位而丧失其主权。法院判定,佐治亚州不能将其法律在域内的保留地

上推行。法官判词这样写道:

“印第安诸部族是独特的政治实体,他们拥有地理界限,在界限内他们的权威是独一无二的,对界限内的所有土地拥有权利,美国不仅知悉而且保护这种权利……印第安诸部族常常被认为是独特的依附性的政治实体,保留着他们原初的权利,自远古以来就是这片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占有者……因此,切诺基部落也是独特的实体,占有他们自己界限明显的疆域,在部落地域内佐治亚的法律没有不起作用,佐治亚州的公民也不能进入这个地域,除非得到切诺基人的同意或者符合此前的条约,或者有国会的法案。” 至此,马歇尔三大涉印第安人判例告一段落。客观而言,虽然将三个判例合三为一,事实上,马歇尔的三个意见书里充斥着论理上的冲突,以及观念上的摇摆不定。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从古老的发现理路切入进来,对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可谓当头一棒,是赤裸裸殖民主义的体现,为国家统治张目,受到后来进步学者的激烈批评,但伍斯特诉佐治亚案里,马歇尔又刻意强调了印第安人的主权身份,不受州法的管辖,被后世视为印第安人政治权力最大的保护伞。切诺基诉佐治亚案则明确了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意义深远。 随着时间的推移,伍斯特案所倡导的部落内在主权说得到了某些修正,但其最基本的前提仍然一如既往:印第安诸部族拥有自决和自治的内在权利。即便国会有权限制甚至废除这些权利,但部落所

拥有的权力并非来自美国或其他政府的授权,而是因为诸部落曾经是独立民族的历史身份。

部落权力的源泉在于它有人民,印第安诸部落和他们的成员有自治的内在权利,这个权利从远古就属于他们。正如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在2002年提出的:“印第安诸部落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国家或政府的分支。相反,他们是主权的政治实体,拥有非来自美国的主权权威。”

对马歇尔的大三元判决从来没少过争议。一种意见是认为马歇尔对印第安部落法律属性折中妥协性的解释为后来的争议打开了空间。一种则认为马歇尔本身在当中体现了种族主义的情节,三大判决是对华盛顿等国父们种族主义的继承和坐实,使得印第安人的主权沦丧等等。但我们要历史地认识这个问题。从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观来解读,马歇尔作为美国政府代言人的身份是不同改变的,即使他是三权分立当中司法机关的首领。在殖民主义硝烟未散之时,马歇尔通过司法的途径,在美国法律的框架内,给印第安部落的权利属性以某种程度的法律保障,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追根究底,所谓“主权原则”,“占有理论”、“发现原则”,乃至当时的绝大多数“国际法”皆发轫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且不同程度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议以及在全球的扩张张目。

欧洲的征服和殖民观是马歇尔作出判决的时代背景。在一定程度上,马歇尔几乎不加批判地全盘接受了这个传统,这一点在第一个

判决里体现得尤其明显。在这三个案例当中,马氏形成的解释方法之前提是,将政府与印第安人签订的印第安条约视为准宪法性质。如同宪法一样,条约为美国和印第安人之间长期有效即便不是永恒的主权者与主权者关系提供了框架结构和连接点。特别是在伍斯特案中,马歇尔对基本的印第安条约的解释体现了他对美国宪法的一般解释原则,因为他为了促进或提升其潜在的宪政目的而很灵活地解释和解构条约。为了促成宪政目标的实现,马氏的解释方法带有极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解释方法要“优于后世法官的精准解释”但也为后来围绕印第安部落法律属性的诸多争论埋下伏笔。

马歇尔“三部曲”判决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它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回答了美国印第安部落的身份问题,认为印第安诸部落具有内在的主权。这三大判决成为迄今为止指导美国印第安人法律构建和印第安人司法判决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也成为以后印第安部落主权的最重要理论和法律源头。尽管这三大判决饱受争议,但不妨碍其历史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1]the supreme court’s role in american indian policy:158. [2]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pueblo of san juan,276 f.3d 1186,1192.

[3]philip p. frickey,marshalling past and present:

colonialism,constitutionalism,and interpretation in federal indian law. harvard law review,vol.107,no.2,dec,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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