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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人为正义
作者:张国清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2期
[作者简介]
张国清,男,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求是特聘学者,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4年2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8月24日,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维迎在安徽合肥召开的“中国企业家夏季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天理与王法》的主题演讲,其内容以《理与法》为题刊登于2013年8月26日的《经济观察报》(第634期第41版,下面未注明的引文均出自该报)。演讲者把霍布斯、休谟、亚当?斯密、哈耶克等人全都纳入自然法传统之中,强调休谟《人性论》提出的三条自然法则的重要性,认为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张维迎教授说:“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他表示:“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还不是一个好社会!”张维迎还特别提到:“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在那个演讲中,张维迎教授几乎把整个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都归结为自然法的思想史,归结为一个总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断定它是古今中外所有思想家都认同的普世的永恒的“天理”。张维迎在演讲中提到了孔子、耶稣、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休谟、亚当?斯密、康德和罗尔斯等人,认为他们心中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问题是,当所有这些人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时,他们讲的是同一回事吗?
与张维迎的主张相反,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人造物。无论是在普通民众口中,还是在法官心里,天理都是一种主观的东西。良知是内化了的社会习惯,是一种因人而异的德性,是一种“主观的法”。人们可以用它从道德或道义上来评判事物,但法官不能用它进行司法审判。当笔者在十多年前提出“德性就是主观的法”这一命题时,表示“在一个法治正在全面推行的多元社会里,德治应当缓行”(张国清《译者序:德性就是主观的法》,见[美]罗尔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