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权瑕疵之(五)持股主体-1.公务员持股
1.公务员持股
(1)宏大爆破(002683)
瑕疵:发行人原来存在公务员股东,后转让股份。
反馈问题:发行人原股东张凤春为公务员身份,后来将股权转让给傅建秋,请保荐人、律师核查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意見。
解释:
(一)发行人2005年增资扩股、引进自然人股东张凤春的背景及原因 1、发行人2003年改制并增资后,业务及资产规模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发行人需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资金瓶颈的问题再次凸显。
2、发行人2005年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扩股方案》,同意广业公司及其控制的3家国有企业和33名自然人现金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5,000,000元。
3、在本次现金增资的过程中,发行人部分员工由于家庭积蓄不足等原因而不愿出资,在充分尊重员工出资意愿的前提下,郑炳旭、王永庆等领导发挥带头作用,不仅积极自筹资金增资,同时引进外部自然人股东张凤春,并带动了31名公司员工现金增资。
4、发行人2005年增资扩股时,张凤春现金出资300,000元,占发行人0.4615%的股权。
5、发行人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议案》,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87,000,000股为基数,以归属母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2,200,000元(相当于每10股转增股本6股)。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为87,000,000元,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00,000元,转增后,张凤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480,000股,占发行人0.3448%的股权。
(二)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张凤春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的程序如下:
1、鉴于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张凤春于取得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是国家公务员,虽然张凤春的持股行为已经过广业公司认可,且他本人已于2010年8月退休,但为规范起见,本所律师于2010年12月建议发行人对张凤春的持股行为进行清理;
2、2011年3月18日,张凤春与傅建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凤春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80,000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予傅建秋。股权转让后,傅建秋持有发行人1,520,000股,占总股本的0.9257%,张凤春不再持有发行人任何股份。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参考了发行人2010年9月28日增资的每股价格(该价格是在评估基础上经多方商讨决定,并经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因此,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合法有效;
3、2011年3月24日,发行人就张凤春股权转让事宜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及章程变更手续,变更后张凤春不再是发行人股东,傅建秋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变更为1,520,000股,占总股本的0.9257%;
4、2011年3月26日,傅建秋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400,000元给张凤春;股权转让后,傅建秋持有发行人1,520,000股,占总股本的0.9257%。
5、2011年4月1日,张凤春、傅建秋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次股权转让双方是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持股情况,股权转让款已全额支付,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就上述股权转让,本所律师分别查验了张凤春与傅建秋身份证件、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帐凭证;发行人2011年3月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当面访谈以及取得张凤春、傅建秋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股权转让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傅建秋用自有资金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张凤春,股权转让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分析:
1.引进张凤春作为股东,带动公司员工现金增资;
2.中介机构建议下,张凤春转让所持有股份给傅建秋,转让价格为5元/股;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参考了发行人2010年9月28日增资的每股价格(该价格是在评估基础上经多方商讨决定,并经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同意)。
3.上述双方签订《承诺函》,确认股权转让真实有效。 (2)龙泉股份(002671) 瑕疵:公务员持股。
反馈问题:关于周文智、刘江宁、沈建明和赵效德出资入股发行人以及赵效德出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等事项的核查。
解释:
(一)关于周文智退休前职务及目前任职对投资发行人的影响
经核查,周文智于2001 年正式退休,退休前担任水利部副部长,自2002 年起担任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今,自2004 年起担任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至今。
龙泉有限于2009 年12 月增资1,630 万元,其中周文智认缴40 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0.85%。2010 年3 月,龙泉有限整体变更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后,周文智共持有发行人606,167 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0.85%,至今未变。
1、关于周文智退休前职务对投资发行人的影响
鉴于周文智在2001 年退休前担任水利部副部长,我们查阅了有关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涉及到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个人投资行为的主要有: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1984);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
(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 (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1997);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