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考点之分析

2026/1/27 1:35:12

作为吉林省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而言,我省部分地区考试卷的命题人,往往更“钟情”于最新颁布的法律,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生效,随之而言的司法实践遇到的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于是在6月、7月或者以后的半年时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就极有可能出现该类考点,本文则以司法解释条文为中心,分析该类考点的分布情况,为考试备考提供一定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考点分析:第一条考点,应是当场立案的问题,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时候,“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这个7天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有利于法院进一步落实“立案登记制”,而且法院应该对那些缺乏材料不能立案的当事人,有一次性告知其补足所有材料的义务。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中,必须出庭应诉,亦可以是行政机关一二把手,如果一二把手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本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并且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制度。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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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也许包庇了复议的被申请人,这个现象极有可能存在,为了防止复议机关的“包庇行为”,解释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样加重了复议机关的责任,让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更加上心。而且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在一定情况下追加被告的规定。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考点分析:考试也许会问道“王某认为市政府下属的A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他的利益,于是找到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市政府的复议结果认为A机关无责任,王某不服复议结果,于是去法院起诉了A机关和市政府,请问王某去哪个法院起诉?”,答: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以王某应该去A机关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考点分析:该解释明确了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先行判决给予原告补偿的规定,如果给予的是“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是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的。这就保护了原告当事人的应有的权利,而且也符合人道主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考点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这个如此big的被告,原告当事人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于是改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告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从而保护原告权利,例如:对于一个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超过审理期限后,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根据解释之规定,原告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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