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

2026/1/15 18:49:39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 law:海商法。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 ●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 ●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

一、National Legislations

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须是一国缔结、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Section 3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L

一、Nature of ML

(一) 商法的一部分(公司、保险、票据、破产、海商) (二) 民法的特别法 (三) 经济法的一部分

(四) 海法的一部分(海洋环境)

(五)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六) 独立的法律部门 (横向民事、纵向行政、程序法)

二、Characteristics of ML (一)涉外性强。

(二)技术性强: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等。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不能以陆地为参照)

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

三、History Development of ML (一)历史发展

(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统一的趋势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

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

Section 4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ML

一、空间效力: 《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第117条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其他各章适用于沿海、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域。 二、对人效力 :约束所有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对事效力 :《海商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四、时间效力:1993年7月1日生效

五、对物效力: 即适用的船舶的范围:海船、非海船;商船、非商业船舶;机动船、飞机动船;国有轮、非国有轮;国轮、外轮;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等。

3、Characteristics of ship

a.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船舶图,见下几页) b.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c. 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

Chapter II Real Rights of Ships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 一、Definition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 以船舶为唯一客体;(二)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三) 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

(四) 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 (五) 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海商法》未规定何时转让。

《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买船价款交付,办理完船舶交接时所有权转让。

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效力:分为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

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船舶被法院拍卖。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

Section 2 Maritime Liens (ML)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台:海事优先权

●Art.22: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二、Characteristics of ML

(一)法定性:非约定,区别于?? (二)不以占有为要件:区别于??

(三)秘密性

(四)依附性(第26条):随船舶转移而转移(不适用善意取得“切断”权利规则) 随海事请求权转让而转移。

(五)优先性: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六)对物诉讼的基础: 三、Priority of ML (一)不同债权 (1)保护船员利益

(2)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 (3)保障国家税费

(4)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 (二)同类债权同时受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 Extinction of ML

1、因时效已过而消灭 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二)) 3、船舶灭失(第29条(三))

4、公告期内(60日)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26条) 5、担保的债权消灭 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

六、转让和代位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索赔发生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 2.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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