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律师出庭前不得饮酒。在庭审过程中应举止端庄,态度谦和。
第三节 仲裁开庭
第五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仲裁员、书记员,针对证据及案情进行陈述,并尽量保持专业的姿态与语速,切忌哗众取庞,夸夸其谈,不得使用过激语言,更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甚至仲裁员、书记员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十六条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对于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律师仍应对证据发表看法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
第五十七条 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对委托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阐明。
第五十八条 律师对庭审笔录应当仔细核对,对记录错误或少记、漏记时,应提出补正并在旁边签名。
第五十九条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委员会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节 和解、调解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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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委托人与对方和解后撤诉的,律师应留存和解协议附卷备查。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律师应与委托人商讨调解策略和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
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律师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与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关系变更手续。需追加律师费用的,也应一并提出。
第六十三条 律师代表委托人签收仲裁裁决的,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并告知代为签收的日期,做好转交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确认。
对于委托人享有起诉权的仲裁裁决,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起诉并提醒起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前置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属于确认争议的为终局裁决,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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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分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为仲裁前置裁决。
第六十五条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接受单位的委托,自委托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律师可以接受单位的委托,自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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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九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信息咨询报告一份;
(三)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生效证明。
第七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自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终结:
(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七十二条 律师依据委托人的授权代为领取执行款的,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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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委托人出具的收讫凭证附卷备查。
第七十三条 律师办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完成案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时参考。
第七十五条 本指引是根据现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制订,如新颁布的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制订,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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