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2026/1/27 6:22:34

银开管发2012(28号)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获得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在自治区和银川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管委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五条 同一商标既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又属于宁夏著名商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中国驰名商标标准奖励1次。

第六条 同一中国驰名商标或宁夏著名商标所有权属于两个以上法人的,只按中国驰名商标或宁夏著名商标件数计算奖励,奖金分配办法由各持有人自行商定。

第七条 中国驰名商标或宁夏著名商标持有者将商标中图形、英文、中文等标识分开注册或组合使用的,奖励件数以中国驰名商标或宁夏著名商标认定证书的数量为标准。 第八条 奖励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济贸易发展局会同政策法制办和开发区工商局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局核拨奖金。 第九条 申报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开发区管委会将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拿出10万元资金,设立开 发区商标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商标注册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由开发区工商局使用,财政局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对承担商标培育和组织开展争创驰(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开发区商标总量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召开授牌或新闻发布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多种方式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要珍惜荣誉,诚实守信,加强驰(著)名商标广告宣传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商标品牌效应。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实施。

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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