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
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③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
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