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5.1.1 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1.2 进深大于1.5米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挑廊、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地面层没有与上盖对应的平台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地面层有与上盖对应的平台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满足5.2.1条的除外。
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5.2.1 净高不小于4.5米且对公众开放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
5.2.2 进深不大于1.5米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挑廊、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
5.2.3 顶板覆土不小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4 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及自行车棚。
5.2.5 独立的的开闭所、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
5.2.6 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5.2.7 明散水,台阶,坡道。 6 绿地率
6.1 绿地率计算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局颁布的《苏州市城市建
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7 建筑退界距离
7.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
7.2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7.3.2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0米的踏步和坡道。 7.3.3 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7.3.4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
7.3.5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6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小型附属建筑及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3.0米,历史街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7.4.2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3 相邻用地单位间共用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
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的阳台、空调搁板。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住宅建筑有非住宅功能的裙房时,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8.4 有裙房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计算中,非住宅建筑的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
米的,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8.5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与其南北侧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独立设置的单层配电房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计算最小间距。
8.6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其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8.7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8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 术语释义
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在平坦地段以基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层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