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各专业考工定级中:获初级证书加20分、获中级证书加40分(按次加分)。
5、学生能积极参加学校实训场所建设贡献突出,每学期加5—20分。
6、在校内外实习的学生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征得家长、实习单位、学校三方同意,违者视情节轻重扣20—40分。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制度,对受到单位表扬的学生,奖3—10分;被推荐为优秀实习生或受 到特殊表彰的学生,奖20分;对受到单位批评者,违者视情节轻重扣5—20分;被单位辞退者,扣30—50分。 7、实习生如需回校应准时回校上课,课堂纪律、出勤、仪容仪表、文明卫生等考核参照以上考核办法。 (九)关心集体及其他
1、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对主动帮助他人者,每次奖2—10分;做好人好事者,每次奖1—20分。对于拾金不昧者,一般情况给予表扬,拾物价值5元以上者,每次奖1分,价值十元以上者奖2分,价值50元以上者奖10分,假冒失主者或弄虚作假者,酌情扣1-5分。
2、热爱学校,热爱班级,关心集体,主动承担班级、学校工作或参与班级、学校管理,及时完成各项任务者,奖2—10分。按时完成学校或班级的临时任务奖1—5分。 3、积极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在招生工作中效果显著的奖5—20分,诋毁学校声誉者每次扣10分。
4、担任舍长、组长、课代表等每学期每职位加5分,担任班级和团支部主要干部的视工作量每学期每位加8—10分,担任学生会干部的视工作量加10—15分,中途辞职的扣5分,被免职的扣10分。
5、获先进班集体的成员每人次奖3分,班团委成员每人奖4分,班长、团支部书记奖5分。
6、积极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荣誉者,奖2—10分。
7、代表班级参加学校或部门的音、体、美等文艺和技能活动,每次加2分。代表学校参加县、市、省家级音、体、美等文艺和技能活动,每次加3、4、5分。在各项竞赛中获奖,加分方法: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依次按5、3、2记分,其它形式表扬加1分。参加部门组织活动获奖加分依次减半。获县、市、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依奖按10、8、5;20、15、10;40、30、20记分,每次加分不重复计,以最高分计入积分。 8、综合素质有较大进步者,每半学期加10分。 五、附则:
1、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条例者,除按德育学分规定扣分外,同时按纪律条例规定处理。 3、学期德育学分在100分以下者不能参加勤工俭学工作等待遇。
3、学生入团、评定单项积极分子、选拔学生干部,量化考核分必须达到良好,即120分以上或平时累计加分达40分以上,扣分在20分以下。
4、学生入党、评三好学生、优秀学干,学期量化考核分累计分必须达到优秀,即150分以上,或平时累计加分为60分以上,扣分在10分以下。
5、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牵头的量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量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特殊问题的处理。
6、各专业部成立量化考核组,负责本专业部的量化考核工作的领导、统计、汇总及对班级的量化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向班级反馈和兑现考核结果等。
7、各班级成立量化考核小组,由班主任负责、班会委和团支部成员参加,负责对本班学生的日常考核;在学生自评、班委会复评、班主任审定的基础上,每周将结果向学生进行一次通报,每月进行一次讲评,对好的同学及时给予表扬,对积分低的同学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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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提醒和教育,使其能约束自己的言行,不断进步。
8、对加分属班级管理部分,每周需经班委会、团支部集体讨论,由班主任认定,并填报加分审批表,由所属部门批准予以加分;属其他部分,由各部门提出加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进行加分。
9、各班级应根据以上细则积极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处、专业部及各班级积分管理小组协调解决。
高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分以下七种: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 记过; (五) 记大过; (六) 留校察看; (七) 开除学籍(勒令退学)。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 认识态度好,并能检举他人违纪行为; (四)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 产生较严重后果的; (二) 在处分撤销前又犯错误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第六条 犯有本办法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办法
中没列出的违纪行为,由同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室会研究决定处分等级。
第七条 同时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根据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赔偿参照学校财产管理
办法)
(二) 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三) 因打架、斗殴引起的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一门科目。 (二) 旷课(包括正课、实训课、学校组织的集会、自习课,下同)累计达6节(3次
迟到早退记作一节旷课)。
(三)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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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缺交作业累计达累计十次。 (五) 未经批准不参加升旗仪式、活动课累计达六次。 (六) 在教学区内骑自行车、打三大球(篮球、足球、排球) (七) 私配教室、学生宿舍、实训室、器材保管室等学校公共区域钥匙。 (八) 拾到钱物(数额较小)占为己有或私分。 (九) 擅自使用他人私人物品。 (十) 破坏就餐、就寝秩序。
(十一) 通学生擅自进入学生宿舍。
(十二) 携带通讯工具、MP3、CD、随身听等进入课堂并在课堂使用。 (十三) 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 期中或期末考试中作弊一门科目。 (二)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二门科目。 (三) 旷课累计在六节以上十五节以内。 (四) 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 (五) 未经批准不参加升旗仪式、活动课等集体活动累计达十五次。 (六) 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七) 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烫卷发、染彩发;女生烫卷发、染彩发、画浓妆、戴首饰、
穿无袖衫、等与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八)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吃口香甜、泡泡糖、污染环境、破坏卫生情节严重者。 (九) 越窗进出宿舍、教室、校园围墙及其他公共场所。 (十) 擅自到建筑物顶层平台及其他所有危险区域活动。 (十一) 给教职工取侮辱性绰号或辱骂恐吓教职工。 (十二) 校园内打牌,没构成赌博行为的。
(十三) 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或看不健康的读物、影视。 (十四) 有酗酒、抽烟和变相赌博行为。
(十五) 动手打人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未造成身体伤害)或挑衅滋事,造成一定
影响。
(十六) 故意毁坏门窗玻璃或课桌椅、饭桌椅、体育用具、花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价
值在100元以内。
(十七) 搞恶作剧以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在教学区生活区或其他集体场所打扑
克、哄闹、造成秩序混乱。
(十八) 在校内擅自乱接电线或乱动照明设备(如日光灯镇流器、启辉器等)或焚烧
物品。
(十九) 窃取他人学习资料或集体图书、刊物等。
(二十) 寄宿生擅自留宿校外,或擅自留宿他人于学生宿舍内。 (二十一) 拾到钱物(100元以上)占为己有或私分。 (二十二) 向窗外泼水,扔东西。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三) 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门卫私自出校,认识态度较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同一次期中或期末考试中作弊二门科目以上。 (二)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十五节以上二十五节以内。 (三)偷窃钱物价值在100元以内。
(四)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 (五)初次参与赌博活动,赌注在10元以下。 (六)组成非正式群体,且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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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打架、斗殴或勒索他人引起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如表皮软组织挫伤等) (八)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数额在50元以下。
(九)伙同或致使校外人员在校园以内及学校大门附近随意起哄,扰乱秩序者(未造成
严重后果)。
(十)擅自离校出走两天。
(十一) 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门卫私自出校,态度恶劣。
(十二)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十三) 异性之间有过于亲密行为,且屡教不改的,谩骂侮辱教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二十五节以上四十节以内。 (二) 各种等级考试以上考试作弊。 (三) 偷取钱物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内。 (四) 两人以上合伙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下,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五) 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50元以上100元以
内。
(六) 参与赌博达两次或赌注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 (七) 打架、斗殴或挑唆他人斗殴,造成严重伤害(如视力轻微下降、软组织受伤等)。 (八) 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内闹事。 (九) 擅自离校出走满四天。 (十) 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传唤。 (十一) 翻越学校围墙、校门。 (十二) 一次夜不归宿。
(十三)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四十节以上六十节以内。 (二)偷取钱物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内。
(三)两人以上合伙偷窃,价值在100元以内,且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四)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内,且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五)参与赌博达两次或赌注在50元以上、100元以内。
(六)打架、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骨折、视力轻度下降、软骨组织受伤等)。
(七)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八)擅自离校出走一个星期以内。 (九)三次夜不归宿。
(十)违反《中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传唤。 (十一)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有偷窃考试试卷的行为。 (二)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六十节以上八十节以内。 (三) 偷窃钱物价值在300元以上。 (四) 两人以上合伙偷窃物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内。 (五) 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数额在300元以上。 (六) 参与赌博达三次或者赌注在100元以上。 (七) 打架、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如流血较多、骨折住院、视
力明显下降等,致使对方在生活、学习、工作上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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