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检查表》情况必查;与政府签订承诺书和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必查;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必查;有关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设置、使用、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必查;爆破、动火、焊接、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和生产经营现场管理情况必查;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落实情况必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组织、器材、演练落实情况必查;针对不同季节、特殊天气、重大节假日放假和节后复工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督导检查人员必须在《安全检查表》上逐项记录检查的具体情况,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复印两份分别由双方备存。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督导检查的所有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表》及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指令书、隐患整改复查记录等),要以月为单位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各级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实施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等专项督导检查时,内容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严格落实“三定一表”制度。
(十)严格落实乡镇专职安监人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市
编委《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保编字〔2008〕64号)的规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简称安监人员),并做到专职专用;各县级安监局要加强对乡镇安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有计划地组织跟班轮训,搞好传、帮、带,不断提高乡镇安监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采用集中使用、集中执法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乡镇安监人员的作用。
(十一)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当地县级安委办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县级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工作事项进展情况为重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要事项,要立即上报。
(十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全社会大力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要适时挑选事故典型案例,编制事故警示教育光盘,组织县、乡干部和村班子成员观看;要在主要街道、交通要道和部位,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安全宣传标语;要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手机短信、公益广告、文艺演出和在电视、报刊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到家喻户晓。
三、进一步推动“打非”工作责任落实
(十三)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行为进行不间断的排查;每年9月至12月份,要组织所有村庄、社区逐家逐户签订“不进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活动,不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的保证书,同时在保证书上注明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办法,并通过广播、短信、电视等形式进行反复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要充分利用搜爆仪等先进器材,通过建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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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信息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加大事故警示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打非”成效。
(十四)严厉打击矿山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各山区县要组织国土部门和相关乡镇,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不间断地排查,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对电力和火工品的管控,严禁向非法、违法单位提供生产用电和火工品。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对未经立项审批或未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或无相应合法资质进行施工、承揽高危行业安装和检修、维修工程的,立即予以查封、取缔。
(十六)严厉查处“三合一”、“二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对各类“三合一”、“二合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查,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存在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十七)严厉查处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其它各类无照无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保市府办〔2009〕308号)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八)转变安全生产考核方式方法。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由“考核政府为主”转变为“通过重点考核企业来反映政府工作”,使安全生产考核更能反应实际工作情况,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九)建立隐患排查监察系数评估制度。由市安委办组织,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隐患排查频次、排查企事业单位数量、排查内容覆盖率、隐患整改复查率等进行定量评估,达不到规定系数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考核成绩中予以减分。具体评估办法,将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中明确。
(二十)强化重点工作事项的督办考评。凡未按规定动作、规定时限和要求展开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考核成绩中予以减分。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事项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凡对抗拒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行为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干扰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及为监察执法设置障碍的,或相关领导和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出现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同时,作为不良记录在年度考核成绩中予以减分。督办考评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凡未落实本通知第1-3条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逾期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二十二)强化对不落实行为的责任追究。凡未按本通知第6-17条规定要求落实的,首次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不作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实施办法(试行)》(保字〔2007〕7号)和《保定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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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保市府办88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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