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保市府办7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要求,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专(兼)职安全副职、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以下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包括注册安全副职、安全助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29人至10人的,要指定兼职安全副职,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人以下的,要配备1人或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99人至100人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指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9人至30人的,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职,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9人至10人的,必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9人以下的,要指定1人或以上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凡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将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2011年底前,所有专(兼)职安全副职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安全副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未配置专(兼)职安全副职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计划制度。每年年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机构、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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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工作纳入计划中,逐项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员、保障措施和标准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有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的政府做出安全生产承诺,每三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在本单位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承诺的内容要紧紧围绕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覆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部内容。要建立切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简称“三项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覆盖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排查”的规定,组织对本单位所有车间、班组、岗位、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实施排查前,要分别制定厂(矿)级、车间、班组、岗位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检查表》,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和方法,《安全检查表》必须经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副职或安全管理人员审定。实施排查时,必须如实记录排查情况,发现隐患问题相关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四定”要求(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认真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所有隐患排查的相关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表》及排查情况记录、整改指令书、隐患整改复查情况记录等),要以月为单位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工作,由专(兼)安全副职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要认真分析存在的事故风险种类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技术、强化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达到安全
生产应知应会,做到:知道工作岗位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知道发现异常情况如何处置、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逃生或实施救援;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每一个从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职业危害预防监控制度。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要把职业危害防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监控,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必须为每一个接毒接害人员配发合格的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危险源点监控巡查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装置(库室)、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等危险源点,必须实行专人负责,每日定时进行巡检巡查,确保有效监控。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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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要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动态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时刻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实行动态管理,按时申报检测检验,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凡已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更换,明令禁止的必须淘汰。
现场安全监控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实施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现场跟踪监控;在强降雪、强降雨、超低温、超高温、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对易受影响而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现场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撤离人员,果断进行处置。
安全应急救援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备案;要落实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和器材,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实兵演练,将应急救援程序和具体事项明确到每一个参与组织指挥的人员,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每一名员工。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必须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直接监管部门,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报告内容、形式、要求,按《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
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要向直接监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安排、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培训教育、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等落实情况。
在抓好上述重点制度的同时,各生产经营单位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其它相关安全制度,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及时传达布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提示指导卡、文件、资料等,或参加有关部门召集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例会后,必须在3日内将有关部署要求传达到车间、班组和一线员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或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规范化建设活动。2010年底前,所有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有液氯、液氨生产企业和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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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使用单位要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要求;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要达到五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五)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加强班组安全管理作为重要环节来抓,从“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辩识、规范班组安全管理程序、强化异常情况和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探索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的有效办法和路子,加强班组日常安全管理,推动事故预防工作真正在生产一线得到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
(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分包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分包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督查制度,领导干部对分包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汛期和冬季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
(七)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台帐,把监管职责范围内所有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拉出名单,将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具体部门、乡镇,落实到具体人员,上报市安委办备案;对8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监管责任。每年4月底前,要对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台帐进行核实调整,对新增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纳入监管名单并明确监管责任,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
(八)严格落实“一会一卡”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工,分别于每年5月下旬(针对暑期、汛期)、9月下旬(针对国庆节和冬季)、12月下旬(针对“两节”、“两会”),召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开会,传达安全生产部署要求,通报相关情况,督促抓好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特殊重要时期或认为必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集。
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季节安全生产的特点,将需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的安全事项,制成安全提示指导卡,明确要求,规定时限,及时发放给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字领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严格落实督导检查“三定一表”制度。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频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一般行业的8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一般行业8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实施督导检查前,必须按月或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定时、定人、定量,覆盖监管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个明确对每一个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日期和人员;要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督导检查时,要坚持“软件与硬件并重”,做到“十个必查”:专(兼)职安全副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必查;主要负责人召开季度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和专(兼)职安全副职召开月调度会议情况必查;厂级、车间、班组、岗位和危险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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