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76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备讲)【一个科级干部何以能在短短的3年间敛财千万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布此案基本案情和侦破经过的同时,分析了李明学犯罪的成因及案件带来的深刻警示。检察机关认为,贪婪成性的李明学职务虽不高,但手中大权在握,加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监督严重失控,导致其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走向疯狂。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李明学之所以铸成大错跌入深渊,除了他自己本性贪婪的主观因素外,企业内部财务混乱、监督和管理失控是重要外因。
随着地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的胆子越来越大。贪婪的本性逐渐暴露,对送上门的钱,无论多少,他都来者不拒,甚至发展到主动向厂家索要。特别是2002年1月以后,在担任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常务副经理、经理期间,李明学敛财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据调查,两年间李明学一家共存款700多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李明学所在的物资公司,是电力系统一个权力比较集中的下属机构,负责全市电业系统所有电力、电气物资设备的采购,每年经手资金上亿元。但是,推荐和采购哪个厂家的设备,什么时间付款,都由经理李明学一人说了算。他虽然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手中大权在握,远非一般科级干部所能比。据李明学交代,每次开招标会,他都一个人住在宾馆,供货厂家的负责人和业务员在门外排着长队给他送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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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放在事先装好的信封内。由于送钱的人多,行贿人员进屋后来不及细说,把信封放下就走,有的人实在等不及,就从门缝里将信封塞进屋内。其权力之大,由此可窥一斑。
李明学不仅个人大肆受贿,连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对外也有一条规矩:凡中标供货厂家,在结帐时必须支付物资公司1%—5%的回扣,名曰“技术咨询费”。这些数额可观的回扣,最终源源不断地流入公司的“小金库”。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李明学可以不打任何收据,从“小金库”中随意支取现金,保管员也不问资金用途。每到月底,李明学就与会计核对帐目,再将帐目销毁,过往资金除李明学和会计以外无人知道。“小金库”实际上是李明学个人的“钱箱”,他贪污的199.7万元,都是从“小金库”拿走的。
本案的发生,还与其缺乏外部监督有很大关系。监督李明学的部门不止一个,郑州市电业局设有纪委,李明学上有主管局长,物资公司与其他处室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在每次物资采购时也都成立有招议标领导小组,监督他的部门和领导虽然不少,但多数是徒有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他们对李明学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察觉,直至案发。】
(三)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次要因素
①内部管理漏洞多,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②财务管理不健全,是导致电力行业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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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④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也是电力行业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2、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①法制观念淡薄
一是明知不可为,偏要以身试法;
二是对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 ②价值观念错误
一定的价值观念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选择。因此,行为人即犯罪主体价值观念的选择错误,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认识因素。即我们所说的犯罪动机或腐败念头。主要包括:
一是个人与社会的错位。在心理上表现为个人至上,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为次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于不顾。
二是索取与奉献的失衡。索取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向外界谋取必要的条件的行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在自我索取中,必须顾及到他人的索取,在向社会索取时,必须同时为社会作贡献。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是本能对人格的凌驾。人自出生就有生存的本能,由这种本能便产生了诸如性欲、食欲、获得欲、占有欲、攻击欲等等。人格是指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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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和品质的总和。前者是原始的人性,后者是理性的人性。正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理性是人对本能的一种思考力和制约力,缺乏理性的人,首先是无知者,即缺乏起码的伦理道德。这样的人一旦拥有权力,往往容易凭借权力而放纵自己的本能。当然,理性中虽然包含思考和分析的要求,但理性却无法保证每个人的思考都会正确,面对纷繁复杂的多元世界和多元的价值选择,行为主体可能由于分析权衡的价值错误,而作出善恶颠倒的选择。如钱与法、情与法、色与法等等。
★(备讲)【③心理防卫的失当。职务犯罪动机的产生,不仅有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的价值错位方面的原因,也与心理防卫失当有关。心理防卫机制属于一种心理适应性的反应,这种反应往往典型性的采取习惯性的潜在意识方式,以消除或保持其自身的内心疑虑、焦虑、罪恶感以及失去的信心、自尊心等。即不少人明知自己选择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心却理直气壮,就在于其内心有心理防卫为其壮胆,而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性格是每个人在应对社会现象时表现出一种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尤其是具有消极性格特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时,容易出现心理防卫失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理心理。这往往是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故意编造各种理由来欺骗自己,歪曲事实,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寻求或实现自身心态平衡的一种普遍性心理。这种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如“劳苦补偿”心理,认为收入过低,把各种非法收入看作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人之常情”心理,收一点情有可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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