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检维修、开车和停车专项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4.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4.5 日常安全教育
5.4.5.1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5.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
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 次班组安全活动。
5.4.5.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 学时。
5.4.5.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 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5.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
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4.6 安全文化建设
5.4.6.1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4.6.2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5.5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5.1.1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
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3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5.1.4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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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管理。
5.5.1.5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5.6.2.1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5.6.2.2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4.6条款规定执行。 5.5.3 新设备设施验收和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5.5.3.1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5.3.2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5.3.3 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5.3.4 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5.4 安全设施
5.5.4.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1、第5.5.2.2条款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5.5.4.2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a)检测报警设施
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 m;室外宜为
15 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探头宜在可燃气体、可燃蒸气释放源处安装; (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
0.3 ~0.6m;
(3)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0.5~2 m。
2)下列设备设施:
(1)输送泵宜配置压力表;
(2)溶剂储罐应配置压力表、呼吸阀、液位计。玻璃管液位计应加护套保护措施,
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储罐液位计指示宜为电子液位显示并设置液位高低限报警,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3)蒸汽锅炉应配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及水位计;
(4)蒸发、精馏塔的超温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如压力表、
温度计、水位计等应完整、齐全、有效; (5)负压或真空下工作;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等),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6)有机热载体炉应配置液位计、温度计、膨胀器(罐)、自动调节保护装置。
b)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l)防护栏、安全梯、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的规定; 2)各种外露的机械转动设备和皮带传动部位,应设置便于观察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应符合GB/T 819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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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防爆设施
1)易燃易爆场所应按GB50058规定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的起重设备和电梯应为液压升降平台或防爆型电梯和防爆型电
动起动设备;
3)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防爆工具;
4)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
厂房,应按照GB50016第3.6.6条款规定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5)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子台秤,即防爆型称重显示控制器; 6)DMF回收装置、配料搅拌机、DMF储罐等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7)电线、电缆应采用穿钢管敷设或防火电缆槽盒铺设。 d)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1)企业应按照GB50057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2)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e)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50016第3.6条款规定设置泄压
设施;
(2)工艺上需要排空的设备,如容器、物料储罐(槽等)均应安装排空管,并定
期检查其有效性。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槽)的排空管应设有阻火器(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并加装伞盖。
2)紧急处理设施
(1)配备紧急备用电源。
f)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当必需在间墙、楼梯间开门时,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采用防火门;防火墙
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在甲乙类车间、仓库防火分区的间墙、楼梯间按照GB50016第7.4和7.5条
款规定设置防火门;
(3)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按照GB50016、GB50351的规定设置
防火堤;
(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慢坡;
(5)甲、乙类厂房内部或顶层(即天台)不应设置溶剂储罐及储罐区。如工艺需
要设置高位储槽时,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进入生产厂区、罐区及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危险化学品作业区范围的机动车辆
应在排气管出口处,佩带防火罩;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出口处的含油污水排水管应设置安全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灭火设施
(1)应按照GB50140、GB50016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
外消防栓、给水管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给水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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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2)在易燃液体储罐区、甲类可燃液体桶装堆场的厂房应设置喷淋装置;
(3)有机热载体炉压力表、液面计及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有机热载
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企业应根据规定配置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4)应急救援设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
5)逃生避难设施
企业应按照GB50016第3.7条、第3.8条款规定设置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
5.5.4.3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3条款、第5.5.2.4条款、第5.5.2.5条款规定加强安全设施管理。 5.5.5 特种设备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3条款规定执行。 5.5.6 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5条款规定,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管理,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a)关键装置:
1)DMF回收装置; 2)有机热载体炉; 3)蒸汽锅炉; 4)导热油管道等。 b)重点部位:
1)溶剂储罐区;
2)甲、乙类物品仓库;
3)喷涂(包括喷涂甲乙类浆料)、印刷等工序; 4)干法配料间;
5)发电机房和变配电间(房)等。 5.6 作业安全
5.6.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作业许可
5.6.1.1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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