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
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十)民防结建审批的面积指标依据
民防结建审批可以以建设项目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审批依据。
(十一)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对于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到整个底层建筑面积50%的,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否则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二)位于地铁车站站域范围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当多层建筑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是为地铁服务的,该多层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当多层建筑部分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部分是为地铁服务的,应按位于非地铁区域地下空间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三)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对于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容许扣除不宜设在人防防护区的设备房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四)低层独立式住宅配建标准
低层独立式住宅(独户或两联别墅,不包括小区内会所等其他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四、民防结建审批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 (一)民防结建审批的项目编号
民防结建审批实行项目编号管理,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对送审建设项目进行编号。建设项目的民防项目编号是民防结建审批以及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识别信息,每个建设项目具有唯一的民防项目编号。
编号规则:第1部分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简称,第二部分为年份(4位),第三部分为流水号(3位)。例如:黄浦区受理的2007年第1个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项目,项目编号为黄2007-001。
民防结建审批所涉及的审核意见单、核定单和内部审批表也应分别编号,按审批顺序流水编号。
(二)民防结建审批资料管理要求
民防结建审批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民防结建审批归档资料如下:
1、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单(核定单); 2、民防结建审批内部审批表(减免审批表); 3、建设单位申请表;
4、建设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标有面积技术指标,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6、项目建议书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方案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7、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 8、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
9、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如项目各层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五、民防结建审批的监管要求和违规责任追究 (一)民防结建审批监管要求
加强审批事后监管是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重要方面。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不缴或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和不按照防护标准或质量标准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行为,应通过
行政执法及时纠正并按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民防结建审批违规责任追究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降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标准的、擅自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