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回报”核算在章程中明确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培训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实际应付给出资者的合理回报。年度末,将“非限定性净资产——合理回报”明细帐户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净资产”明细帐户。
“本年净资产”核算本年的净资产动态情况。每月,学校应当将本月发生的“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等收入类账户的账面余额和“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本明细帐户。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净资产”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滚存净资产”明细帐户。
“滚存净资产”核算历年的滚存结余。 账务处理举例:
1、2008年9月30日,结转本月“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46000元,“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3000元,“投资收益”10000元。 借: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46000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 投资收益——债券收益 1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净资产 159000
2、2008年9月30日,结转本月“业务活动成本”90000元,“管理费用”30000元,“筹资费用”5000元,“其他费用”2000元。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净资产 127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90000 管理费用 30000 筹资费用 5000 其他费用 2000
3、2008年年度会计报告做出后,次年一月,根据学校董事会决议并在网上公示,同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应付给出资人的当年合理回报2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合理回报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举办者王飞 20000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举办者王飞 20000
贷:现金 16000 应缴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0 4、2008年的税后净资产是100000元,计提“三金”。
依法提留发展基金、公益金、风险保证金,是为了坚持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保证会计主体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提留发展基金是为了保证学校能够有一定资金储备,用于持续发展,扩大学校办学规模,增加资产投入,创建特色和品牌学校;提留公益金是为了用于学校的集体福利事业;提留风险保证金是为了应对学校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如政策风险、教育市场风险和自身经营风险。“三金”的提取比例,一般遵从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至于公益金、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条例》未作具体规定。参照企业标准,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一般是5%——10%;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一般是10%。
“三金”应在每年决算时提取。
会计分录是: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本年净资产 4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 25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公益金 5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风险保证金 10000 使用“三金”时,会计分录是: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 非限定性净资产——公益金 非限定性净资产——风险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 若干帐务处理方法 苏人本
东城区教委特别是社管科对民办学校的基础性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十分重视。2005年初,为配合民办学校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管科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专门组织了的讲座;再以后,每年都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沟通信息;去年秋天,社管科和东城区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出版了《民办教育管理手册》,其中也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据我所知,由于这些会计规范性文件都是东城区教育系统自己的经验总结,在整个北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是绝无仅有的。历经三年,东城区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完成了新旧机制的转换,而且,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正在逐年走向完善,各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总体趋向良好。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这一重要法规,和民办学校有着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对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在教育领域,一直有一些同志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企业的,我们是非营利组织,不是企业,因此这个法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对“企业”这个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原文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就是说,税法中,关于“企业”这个概念,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今天,我们不打算讨论民办学校是否应该征收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仅想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实务做一些探讨。 主要讲四个问题:
1、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2、关于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3、关于流动资产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4、关于“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一、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正确使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帐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变得更加重要。过去,我们许多学校的会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习惯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简单地以款项是否收到或是否付出作为记账依据,款收到了,就记当期收入;钱花出了,就记当期支出,不管这笔业务是不是当期的事情,更不管这笔收入或支出的收益期有多长。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这样做就不行了。比如,你9月收的学费20万元,上课周期是4个月,你就不能把这20万元全部计入9月的收入,而是根据受益期,在四个月内分摊。9月收学费时,9月应摊的收入为50000元,直接计入“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150000 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10月、11月、12月,分别:
借: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50000 贷: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权责发生制,可以使得学校的成本水平更趋向于真实和均衡,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营状况。 再举两例:
关于“待摊费用”科目的运用
待摊费用,是指那些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之内分期平均摊销,记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继续使培训学校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待摊费用”按照费用的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某校租用某兄弟单位房屋20间作为教室,用作日常教学活动。跟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24万元,在每年1月10日前一次全部预付。
1月10日付款时,根据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和学校开出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
借: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4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1月末,摊销本月应负担的房屋租金:(以后每月做此分录) 借:业务活动成本——租赁费20000 (240000÷12=20000) 贷: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0000
当然,对成本波动影响很小、数额不大的跨月受益的费用,也可以简化在支付当月一次处理。
关于“预提费用”科目的运用
“预提费用”账户核算民办培训学校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账户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根据与××单位达成的租房协议,某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租用的教室和办公用房年租金为360000元。学校可以先使用,房租到年末一次付清。虽然,此项开支到年底才须付款。但我们不能说不付款就没有这回事。因为房子已经使用了,在每月成本、费用中,就理应有房租费。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进行预提。每月要做的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贷:预提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25日一次支付时,做分录:
借:预提费用——房租费 330000 (1—11月的房租) 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的房租) 贷:银行存款 360000 银行借款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 1、预提银行借款利息1000元。
借:筹资费用——利息 1000 贷: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1000 2、季度末,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顺便强调一下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关于银行存款利息,不要错误地计入“其他收入”账户,而应当在“筹资费用”账户中进行冲减。 据银行通知,本季银行存款利息2000元已经入账。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筹资费用——利息 2000 鉴于费用账户一般没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只是每月末登记结转“净资产”的数额,所以,在登记“筹资费用”明细账户时,2000元利息收入应当以红字登记在“筹资费用”账户的借方,表示抵减了费用。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关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其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我强调的是它们的区别。明白了他们的区别,才能够正确地运用。区别很简单,就是涉及主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就运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核算,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就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下核算。我们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营业务就是文化培训。文化培训的债权、债务,主要就是学生欠交培训费或者多收待退的培训费,一般都很少,所以,在会计实践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使用一般都很少。学校涉及的大部分债权债务,都属于“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畴。比如应收的股票股利、应收的债券利息、应收的职工借款、应收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的保险公司赔款、总务部门的备用金等。短期欠付个人的款项、代收待付的款项、已提但未付的工会经费、等等。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都应当按照债权债务的对象设立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关于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始终是一个比较生疏的难点。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大多数学校一直习惯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对固定资产实行一次进入成本的原则,在长期核算实践中,不涉及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