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张某在某派出所辖区某小区内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派出所所长钱某在对其进行审问时,指令下属将张某扒光衣服拷于窗户之上,并用蘸水的绳子抽打张某,张某无法承受,便违心承认近期发生的摩托车被盗案都是其所为。后经查证,上述盗窃案并非张某所为。
(三十九)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2006年8月11日21时许,某公安分局刑警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找到证人刘某了解情况。但刘某不予配合,民警魏某遂指使治安员邹某、屈某将其带回警务室。至凌晨二时许,刘某仍然没有回答问题,魏某便命邹某、屈某用手铐将陈某铐到警务室的铁床上,陈某不服便大喊大叫,魏某走过去一脚踢向陈某腹部,致其当场休克。后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脾裂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