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学校定期召开或组织以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作用发挥为主题的经验交流或其他活动,推广经验、查找和解决问题。
㈢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探讨中规定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责任与任务,注重使用和培养,发挥骨干教师作用。
㈣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不断规划个人成长发展目标,积极实践、积极探索、积极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
㈤多途径、多形式地总结宣传骨干教师的优秀事迹和教育教学经验,不断促进骨干教师队伍成长,引领和带动全校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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