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素质测评问卷的初步编制 - 图文

2026/1/27 19:52:34

市民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封建传统意识依然存在,整体而言并没有彻底实现向现代人格的转型。董彦斌在《浅析市民文明素质与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关系》一文中从市容环境管理的视角指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民的文明素质、公德意识并没有与其经济水平同步增长。孙志亮在《城市化水平、准市民素质与城市管理效用》一文中从城市管理效用的角度指出,在城市化水平过程中,新市民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蜕变。

王新生在《市民社会论》一书中从建设市民社会的视角,从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和传统社会结构,指出了中国市民化与西方市民化相区别的市民社会特殊性。他认为传统社会的社会关系产生了传统社会的文化观念体系,市场社会的社会关系产生了市民社会的文化观念体系。不同民族文化、民族性格和社会结构决定了中西方在其现代化过程的不同,这是对研究中一直存在的模仿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种反思,为研究我国特有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的视角。

可见,提高我国的市民素质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任务,任重道远。当前市民文明素质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在新市民文明行为中有着或多或少的表现,因而市民素质现状的有关研究为本文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3.4 关于市民素质提升的对策研究

市民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现代化水平,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国内研究者对如何提升市民素质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对新市民文明行为的提升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

鲍宗豪在《市民文明素质评价研究——以对北京东城区市民文明素质的评价为例》一文中借鉴有关城市市民素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城市市民文明素质及其评价理论的路径选择是要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的现代化理论为基点,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文明。张卫在《现代市民素质教育研究》一文中就如何抓好社会公德教育、搞好现代市民素质教育提出“体制、机制、法制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对策措施,即建立和完善现代市民素质教育体制、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建立协同导控机制。陈雅萍,庞世伟在《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一文中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提高市民素质“教育

是基础、科技是关键、法治是根本、经济是保障、干部是表率”等五条基本措施和意见。高芝兰在《提高市民素质构建文明城市》一文中从构建文明城市的角度提出,需要从完善制度、创造环境、加强教育以及加强市民自我塑造等方面提高市民素质。

综上可见,国内外关于市民素质的研究已经比较系统和全面,这些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鉴于本文的特殊的研究群体即“新市民”已经具有城市户口,但其基本文明素质及行为方式等与城市文明仍旧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这部分群体的文明行为素质的研究。作为市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市民素质的研究将为本文的研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重要的借鉴和衡量指标。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目的

(1)探究新市民素质的结构,编制新市民素质问卷。

(2)分析江阴市新市民素质的现状水平和发展特点,为提高新市民素质提供理论依据。

3.2 研究思路

首先,通过文献研究、开放性问卷、访谈等途径,初步建立新市民素质的维度,自编新市民素质测评初问卷。结合问卷调查结果,运用因子分析等多变量分析方法探索新市民素质的结构,编制新市民素质测评问卷,并进行信效度分析。

其次,运用新市民素质测评问卷,对新市民进行调查。通过人口学统计变量的分析分别从性别、年龄、学历、月收入情况、婚姻状况等因素分析新市民素质的现状和影响因素。

3.3 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访谈法、问卷调查、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等。

3.4 本文的研究对象

3.4.1 关于农民

西方对农民概念的界定综合起来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一切时代的个体生产者,二是宗法社会或农业社会里的所有居民,三是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这些观点虽然能为界定农民概念提供一定理论指导,但是由于中西方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对中国农民的概念界定更需要与当前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分析。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我国主要从职业维度、职业和户籍维度、户籍身份维度三种纬度对“农民”进行定义:一是《辞海》从职业的纬度把农民界定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二是《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从职业和户籍维度把农民界定为“从事农业劳动或属于农村户口的人。”(李行健,2004)朱芹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认为农民既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又包括那些从事非农业活动但尚未取得城镇户口的“准非农业劳动者”。(朱芹,2008)三是户口身份划分的维度。中国自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便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就是农民。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我国农民主要是一个身份概念。目前,人们还是习惯上以户口区分农民与市民,许多农民工即使离土进城做工多年,但户口是农民,因此其身份还是农民。反之,在我国有些地区现在实行的户籍改革中,因户口的变化,“农民”一下子变成城市“居民”,本文基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实,笔者认同第二种定义。据此,人们现在提到较多的农民工、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等大部分都还是属于农民的范畴。 3.4.2 关于市民

关于“市民”这一概念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辞海》中将市民的定义为:(1)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居民。(2)在古罗马,指享有公民权的罗马人。(3)泛指住在城市的本国公民。在西方国家的文字中,“市民”一词包括城市居住和具有市民权两个特征,是有身份自由、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成员。而在我国,随着学科研究的不断发展,研究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市民做出相应的界定:经济学上以职业为标准,把长期

或固定生活在城(镇)里,以非农产业为劳动对象的居民或劳动者称之为市民。社会学上则以职业、户口、居住地三个不同的维度为标准来判定和区分市民和农民。而法律意义的市民就是城市的居民,即“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本国人或外国人),既是指户口所在地的自然人,又是指实际居住在该城市内的自然人”。(王江,2004)

笔者认为市民既是一个历史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此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本文从职业、地域、户籍、生活方式等维度认为,市民是指身份为城市户口,长期或固定居住在城市,不从事农业劳动,日常生活方式与城市社区相符的一类群体。所以,居住在城市、具有城市户口、具有城市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从事非农职业以及日常生活方式与城市社区相符是市民的基本特征。而与此标准不相符合的“市民”群体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民,是“半”农或“准”市民。(杨盛海,2004) 3.4.3 关于新市民

对于新市民的理解有多种说法。从社会学意义上,新市民又有四种不同的理解:(1)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2)随着城市辐射功能的扩大而使城市郊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3)因到城市求学而在城市工作的人口;(4)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农村迸城务工人员。广义上的新市民泛指新入居城市的人口,而本文基于研究的内容,将“新市民”特指为第二类人群,即随着城市辐射功能的扩大而造成的城市郊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这一部分人群。简单来说,就是被征地的新居民。这类新市民具有三个典型的特征:一是身份转变快,即一下子由农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二是职业变化快,一下子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三是行为意识没有改变,在交往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等方面仍表现出一些与农村社区相适应的特征,与当今城市文明规范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这三个典型的特征决定了新市民只是获得了市民的资格,而市民化素质与市民要求仍有相当差距,这就决定了他们向市民转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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