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
班级:广电四班 学号:11040415姓名:刘阿芳
1.新闻传播法律规范同党的新闻政策存在怎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共产党的主张、政策以及共产党的文件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2.随着广播、电视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崛起,公民通过各种媒介表达意见和寻求、获取信息的自由度大为扩大。于是,以法律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便提上了议事日程。而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在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规范中,有许多规定正式来自共产党的有关主张和政策。因此,共产党的政策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仍然是十分重要和不容忽视的。共产党的政策既为法律的指定提供依据,又对法律的实施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区别: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定,具有稳定性。法律被用来固定社会生活中相对稳定的东西,政策则调节社会生活中变化较快的部分。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共产党的政策没有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但是共产党在全国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政策可以凭借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约束力以及对全体人员的感召力在全社会贯彻,新闻传播活动更是如此。
2.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有哪些特点?
共产党领导;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注重社会效果;实事求是 3.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为什么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为什么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作品?
本质特征:认定淫秽作品,不只是看它是不是涉及“性”,还要看它的客观社会效果。淫秽性,正式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原因:《刑法》规定这两项排除:一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这是指有关性科学、性解剖、性生理、性疾病、性心理这一类科学著作。既包括专门论著,也包括进行性教育、宣传性知识、指导性生活的普及型文章。这些论做当然会有性的描述,但是同淫秽描写有本质的区别。作为科学著作,总有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即使涉及性的问题,甚至非常具体地论述性器官和性行为,也并不会发生晦淫的效果,所以不是“淫秽物品”。二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所谓艺术价值,必须是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公认的地位。所以,“不视为淫秽作品”,所谓“不视为”是因为文学艺术是有感染力的,其中的色情内容难免会有淫秽的效果,所以只是不把它当做淫秽物品来对待,但还是要有一定控制。
4.“新闻审判”的概念及危害 定义:“新闻审判”、“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专业规范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危害:第一,“新闻审判”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损害程序正义。第二,“新闻审判”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第三,“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四,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新闻审判”承担不利法律的后果。
5.什么是肖像?肖像有哪些特征?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个物质在提升固定下来,就成为他的肖像。特征: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
6.什么是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为什么新闻报道使用肖像可以属于合理使用? 学界列举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包括:使用具有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活动的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等,这都属于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
原因:1.公共利益需要;2.肖像人默示同意;3肖像主题的淡化 7.肖像权同其他权利存在怎样的竞合关系? 一、肖像权和著作权
如果肖像作者将其作品或者同意他人将其作品用与公益目的,如新闻报道,肖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如果肖像人自己讲肖像在媒体发表,却未征得作者许可也不署名、不支付报酬,那么他就是(与媒体一起)侵犯了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如果肖像作者将其作品或者同意他人将其作品用于广告等营利目的,则应征的肖像人同意,否则肖像人有权主张肖像权。如果有人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了肖像作品的发表权并用于广告等营利目的却没有整的肖像人同意,那么他虽然没有侵犯肖像者的著作权但却侵害了(与作者共同侵害)肖像人的肖像权。如果有人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将他人制作的肖像用于营业目的,例如擅自出版、复制出售获利或者用与广告、商标之上等,那就既侵犯了坐着的著作权又侵害了肖像人的肖像权。如果有人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将他人作品用于非营利目的,如将肖像摄影作品用于新闻报道却不署名也不付报仇或者冒称自己的作品,那么就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并不侵害肖像人的肖像权。如果有人征得肖像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营利目的的如果广告,但却没有按《著作权法》规定向肖像作者的著作权。 二、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是仅次于姓名的个人指认标志。肖像的使用同样可以起到赋予肖像人地位——提升或者贬低——的作用。当肖像所表示的意义具有非法贬低肖像人社会评价的性质时,那么就会侵害了肖像人的名誉权。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张冠李戴。一篇批判性的文字错配了图片,足以使人们合理地把图中人物理解为文中批评的对象,肖像人就可以要求维护名誉权。有的文字虽然不具有批判性,但是错配的图片颠倒了夫妻、长幼、尊卑等伦理关系,也可以造成名誉权的损害。由于错配肖像,失去了肖像合理使用的阻却违法事由,所以侵害名誉权的使用总是同时构成侵害肖像权。这样的案件已经发生过多起 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在司法实践中,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从管理上说,其侵害客体主要是人格尊严。在学理上,肖像权包含有肖像人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恶意毁损肖像通常视为损害了肖像人的尊严。但是《民法通则》和上述司法解释都把侵害肖像权限于使用范围内,随着科技发展,修改肖像成为非常容易的事,由此发生的纠纷成为法律的空白。如前述摄影作品《回家》的讼案,被擅自使用肖像的老汉可以依法寻求救济,被换了头的女知青却无以维护自己权益,这是不公平的。 四、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有的国家如美国,侵害肖像的权利是作为侵害隐私来处理得。肖像是一种个人
资料,同隐私有密切的关系。不过在我国两者还是不同的独立权利,有的肖像表现的就是个人私事,就会造成双重侵权。 8.时事新闻和合理使用的概念 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同“报刊信息”“日常新闻”的含义相同。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并不等于它不受任何保护。信息是一种资源,经过人的劳动加工就成为一种财产。时事新闻不是智力成果,传播中不能享有知识产权,但是传播者投入了劳动,理应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
定义:就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9.新闻记者证怎样申领和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领取记者证的人员,除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条件外,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在工作的人员,或者经细纹机构正式平庸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通讯社、报刊社录用新的新闻采编人员,也需培训后去的合格证书,方可核发记者证。申领新闻记者证按照不同新闻机构等级进行: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省级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其中地市级所属新闻机构还需经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纂稿人、特约记者等和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有不良从业记录人员、被吊销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人员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也不能发给记者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的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记者证每年要进行一次年检,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10.“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概念 定义:意指新闻单位在编制上虽然是隶属于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要求的公益目的的事业,但是在经营管理方面却可以像企业那样运作。这个方针蕴含着创意,就是把新闻采编业务(内容业务)和经营业务区分开来 11.三网融合的概念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和计算机互联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三网融合实际上是两个物理网即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的融合,在产业上就是广播电视行业和电信行业的经营业务相互进入。
12.广播电视网络怎样形成为产业?“三网融合”工作中有哪些重要政策? 2009年广东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有线网络整合的时间表:省级广播电视部门要争取政府的支持,组织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在2010年底前各省基本实现“一省一网”。“意见”提出“存量保值,增量分成”的原则,要在有利于长远发展基础上,特别保护好地市县广电部门的利益,参与网络整合的省台机构,要以增资等方式进行实质性资金投入。至2011年,约有三分之二的省级区域完成了整合。
政策:2010年一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三网融合,随之国务院下发《推
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6月底,公布12个城市(地区)作为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2011年除夕,再公布42个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地区)。
13.我国对港、澳、台地区到大陆采访的记者怎样管理?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证手续。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有国务院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具名从事辅助工作。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才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