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制定固定的公证书格式。通用格式公证书概念的提出就是要拓宽公证人的办证思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当事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当事人为宗旨,彻底改变部分公证事项没有格式可以适用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当然,通用格式公证书也需具备《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公证证词、 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出具日期等五项要素,其改革思路应为在强调必须具备前述五项要素的基础上,淡化具体证明对象的特殊要求,抽象出公证证词的一般撰写规律,在证词要素中适度展现公证程序的推进过程,提升公证书的证明力,同时要引入服务理念,关注当事人和文书实际使用方的现实需求,增强此类格式的适应性。
3、制定现场监督公证书通用格式和现场公证词通用格式
司法部现行的现场监督类要素式公证书仅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等五个格式,导致公证实务中的许多现场监督公证没有公证书格式可以直接适用;同时,司法部没有制定现场公证词格式,而绝大多数现场监督公证需要在现场发布公证词且这类公证系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即生效,故有必要尽快制定现场监督公证书通用格式和现场公证词通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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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扩大法律意见书的应用范围 1、制定要件式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要件式法律意见书是指针对某类法律业务的特殊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专门规定了此类法律意见书的特别构成要件的法律意见书,如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了律师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⑿。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某类公证业务可以用特定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有必要总结规范该类法律意见书的特点从而单独或促称有关部门出台专门的要件式法律意见书格式并推动该类公证业务的发展。
2、积极运用法律意见书解决公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司法部、公证行业协会和各公证处均应积极倡导广大公证员学会运用公证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决公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尤其是以公证书方式不宜解决的问题,培养公证员的法律思维。另外如本文所称的部分公证事项无格式可用的问题其实很多也可以采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解决,而实践中已有很多公证人采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解决了实际问题。⒀
3、运用法律意见书推介拓展公证业务
推介拓展公证业务也可以法律意见书方式,这样的推介活动会更加灵活,更有深度,更能彰显公证的特殊职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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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更能说服有关各方和当事人。
(五)完善公证文书体系,制定补正及公证事务类文书格式
随着2011年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适用,我国的公证书已初步形成了定式与要素式互补的结构,但从结构体系上看尚不完整,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一些事务类证明文书以及其他程序性文书目前没有统一的格式,如补正公证书、提存、保管文书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各地只能自行规定格式或采用一事一请示的做法出具该类文书。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有必要结合实践应用的状况,综合各地经验,制定提存、保管等公证事务类证明书和补正公证书等程序性公证书的统一格式,以完善公证文书的体系。
(六)提高服务意识,丰富公证法律服务内涵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当事人申办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无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涉及到被证明文件的修改和代书的问题,公证员应该有意识地介入其中,利用我们的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当事人代拟文书和修改文书,这类公证服务的核心环节其实不在撰写公证书证词本身,而在于由专业的公证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目的的前提下依法为当事人的利益草拟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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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最佳的公证方案。如法国公证法博士林威先生所翻译的法国公证人制作的《抵押借款协议公证书》⒁,公证人介入了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并代拟了合同文本,与我国公证证明方式不同,法国公证人并未另纸附公证证词,而只是在代拟的合同文本上注明了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协议的签署时间、地点并确认系当事人双方和公证人共同签署了这一协议,但协议的订立、审查、证明等全过程实际上已渗透到公证人代拟的协议中了,协议与公证证词已浑然一体,形成有机的组合。其实,从公证制度的起源看,古罗马“达比伦”代拟法律文书因为其具备法律知识且符合文书要求,其代拟文书逐渐取得公文书的效力也即获得了公证的效力。如此看来,我们中国公证人浓厚的“裁决性思维”⒂模式下对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文书重在审查并出具公证书,而真正约束当事人并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却是被证明的法律文书,我们的着力点是否应该重新回溯到文书本身,并以此为核心,以当事人需要为宗旨,在合法的框架下,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业务和咨询、代书、登记、保管、提存等非证明业务,为当事人设计便捷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应提高服务意识,将公证服务向证前证后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深度交流与合作,积极接受委托开展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存储、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商务合同谈判、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公证关联业务,提升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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