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报建
一、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02〕164号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报建。 二、程序
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报建表,办理报建。 三、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报建表(一式五份)
2、发改委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清欠办证明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9号公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 2、2000年7月30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 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收费审批卡》,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
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三、申报材料
1、经建设局勘察设计处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2、审图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一套 3、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光盘一套
6、全套的施工图一套(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备案表)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施工图抗震审查备案
一、依据
1、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日经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由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抗震 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二、 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建筑、结构变更说明)
2、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 5、技术性审查报告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施工、监理招标
一、依据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程序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已列入中央或省、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
4、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取得合法金融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5、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包括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7、招标单位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办理自行招标手续;不具备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8、施工单位的拖欠证明(清欠办) 四、时限
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短于三个工作日;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书面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5、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一、依据
1、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