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模拟法庭案例

2026/4/28 15:05:25

重 庆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报 告

实验课程名称 海商法模拟法庭

学院 国际 年级 13级 专业 国物流 班级 1-2 学 生 姓 名 徐浩 学 号 631326030222 开 课 时 间 2015 至 2016 学年第 二 学期 成 绩 教师签名

1.《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3条对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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