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意见。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 核定 第一节 核定规则
第十四条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 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
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 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第二节 置换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标”,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确定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 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
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
第二十条 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十二五”期间为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 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等比例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