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认定备案表》后,应向报备行反馈意见,寄回经签署意见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认定备案表》。
第七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六十二条 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及利息的收回,负责对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对客户提出展期申请的,按授权负责调查上报、签约等相关工作,客户经理是本环节的经办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贷款本息应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开户行按约定划款。
(一)政策性和准政策性贷款本息的收回。开户行应按“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对企业销货回笼款,要及时分割收回已出库粮油占用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本息未收清之前不得分配企业财务资金。借款人的贷款虽未到期,粮食销售回笼货款也不得周转使用。对贷款已到期但库存粮油尚未销售的,应在借款人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办理展期手续。对库存粮油已销售但不能全部偿还应还贷款的,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从借款人风险准备金或处置抵(质)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应及时向保证人追偿。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本息的收回。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发送还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借款。在贷款结息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对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于支付利息的客户发送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备款付息。对约期管理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额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提前还款,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我行,并征得我行同意。对实行购贷销还的客户,根据借款合同,在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时收回贷款。对化肥储备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中的化肥经营贷款,要在当年10月末之前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商业性项目贷款本息的收回。商业性项目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借款。在贷款结息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对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于支付利息的客户发送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备款付息。商业性项目贷款还款方式应采取按约定分期偿还本息的方式。具体还款安排由我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息。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应报原审批行审批。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我行,并征得我行同意。商业性项目贷款本息收回后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贷款提前收回或提前还款应在CM2006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贷款业务变
更处理,选择“提前收回”或“提前还款”,向综合业务系统发送电子准贷证。
办理抵、质押担保的贷款,客户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开户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出质人并让其在登记簿签收,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贷款的管理。对欠息,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催收欠息通知书。对逾期贷款,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提供担保的要向担保人催收或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开户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积极组织清收。在贷款收回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之前,客户经理要每季度向客户发一次催收通知书,送达客户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提供保证的还要同时向保证人发送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对已采取各项措施后仍无法收回,列入呆账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办理认定与核销。
第六十六条 政策性贷款的展期。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贷款到期后,由于储备粮油仍未批准动用的,可以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开户行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知客户提交贷款展期申请,并就贷款展期理由进行调查,经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开户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签批,贷款展期经审批通过后,开户行要与客户签订展期协议,有担保的要继续提供符合要求、合法、足额、有效的贷款担保。客户经理要将展期情况及时提供财务会计部门,由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贷款展期必须在CM2006系统中走审批流程。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第六十七条 准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展期期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贷款安全性、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其他还贷资金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原期限加展期期限累加计算的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利率执行。
第六十八条 准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展期的受理与初审。准政策性和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商业性项目贷款应在还款期前60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在接到客户展期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受理并初审。经初审符合贷款展期的基本条件,且展期理由充分的,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开户行长同意后,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调查。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按规定进行年检;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在延长的贷款期限内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收贷收息,无挤占挪用、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4.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5.信用等级符合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6.采取担保方式的贷款,能够继续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足额、有效的贷款担保; 7.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可以办理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或项目评审测算期限;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
3.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借款人按期还贷困难;
4.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借款人经济效益明显下降或者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5.经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6.对收购的粮食尚未销售,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或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
第六十九条 准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和审批。省分行客户部门在收到开户行贷款展期请示和申报材料后,要对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基本条件和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情况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申报材料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款展期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按贷款程序提请贷审委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批复。
第七十条 对省分行批复同意展期的,开户行客户经理应根据省分行批准的贷款展期条件,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逐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清偿所欠贷款利息(财政贴息贷款除外)。客户经理应对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可能危及我行利益和贷款安全的疏漏,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协议或同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中订立相关补充条款予以补正。贷款展期期限超过
3个月的,原则上须分期还款,且自展期之日起,每次还款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客户经理要将展期情况及时提供财务会计部门,由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贷款展期必须在CM2006系统中走审批流程。
对省分行批复不同意展期的,客户经理在收到批复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督促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无法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转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七十一条 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展期时,由原保证人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符合我行有关担保办法规定条件,且必须出具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原保证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愿意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须另行提供其他合法、足额、有效担保。如由新保证人进行保证担保的,新保证人应符合担保办法规定条件且保证担保能力不得低于原保证人。
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展期时,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有关担保办法的规定办理好抵(质)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办理保险时应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并做好保险期限的衔接。
第八章 贷款后评价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开户行要定期对商业性贷款进行后评价工作,原则上流动资产贷款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贷款在项目交付使用后进行一次,以后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贷款后评价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合规性评价。根据我行对贷款范围、对象、方式、期限和用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以及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进行评价。
(二)客户财务状况评价。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企业资产负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贷款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指标数据、客户上年末、评价期末与去年同期数据进行分析,与定性分析情况进行比较,对客户贷款偿还因素及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三)生产经营情况评价。通过深入贷款客户现场查验、核实情况,评价贷款前期调查预测数据与客户实际生产量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有无贷款后出现开工不足情况等风险;通过分析往来账目、查阅客户生产经营记录,分析客户上下游客户业务往来是否正常,产品销售数量在客户中增减情况是否正常;贷款发放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客户的影响。
(四)客户资信状况评价。通过调查了解,落实贷款使用的最终用途,有无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现象;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用信变化情况,是否影响农发行内部授信额度,是否对农发行贷款安全产生影响;核实担保、抵(质)押的保证程度。
(五)效益性评价。分析评价贷款决策、实施和运营后给借款人和开户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信贷资金在支持“三农”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效果及作用。
(六)借款人发展趋势评价。通过分析借款人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对其未来发展进行
判断评价。
第七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信贷客户关系,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总称。信贷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客户信贷档案,信贷审批档案,呆账核销档案。
第七十四条 各行必须设置信贷档案管理员岗位。信贷业务经手人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移交前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某项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信贷档案员移交信贷档案。
第七十五条 信贷档案收集整理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信贷档案管理整理方法》收集整理。
第七十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定期接收和整理保管业务经办人移交的信贷档案,要在接受移交后及时完成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以及后续的登记、补充、保管、结清、封存、借阅等工作。保管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一律不许外借,只能现场调阅。信贷人员调阅信贷档案要填写信贷档案调阅单,其他人员调阅信贷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七十七条 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执行中的客户信贷档案(包括逾期执行的)持续保管至结清。
(二)结清的客户信贷档案从结清之年度起保管15年,核销贷款的信贷档案永久保管。 (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档案保管期限15年。保管期满后需要鉴定,没有结清的要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如总行及省分行出台新办法及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流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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