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停工期间的工资。
破产时工资之优先权。 工资的诉讼保护。
22、最低工资立法的主要内容。(领会)
答: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的效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 违反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一经确认、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的法律责任。 2、 支付最低工资违法的法律责任。 3、 拖欠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
23、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运用)
答:加班加点的条件:(1)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当出现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时,如救灾、抢险或威胁公共利益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不受限制的条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第一种、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4、根据工资的法律保障、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作场所的有关规定,说明和分析具体案例。(运用) 25、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领会)
答:政府在劳动力市场方面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是价格机制,即工资水平与收入分配;二是就业水平与就业结构,即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
工业化国家的就业结构与就业水平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妇女劳动力参与率的提高,使劳动供给大幅增加;其次,就业结构逐渐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由体力工作向脑力工作转型;再次,技术变革要求更多的熟练技术工人;最后,长期高失业率使就业关系呈现短暂性、临时性特点。 26、政府在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上所做的努力。(领会)
答: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 (一)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立法是劳动力市场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 (二)社会倾销
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政府在社会倾销方面需要面对三个问题:(1)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2)政府如何协调提供就业保护的社会正义目标和促进就业创造的经济目标?(3)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国家利益还是国际合作? 27、政府对产业冲突的处理。(领会) 答:(一)产业行动中的公共利益
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
政府特别关注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部门的工会罢工问题。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
(二)政府在处理产业冲突中的角色
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
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
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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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的特征。(识记)
答:劳动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雇员(劳动者),另一方为雇主(用人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家法律确定。 (二)主体意志的限制性
合同的条款已经相当多地受到国家法律和集体协议的约束。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自由协商,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
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双方存在着管理上的依从、隶属关系。 (四)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建立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 (五)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
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协议,有偿性是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七)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5、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识记)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6、劳动合同的种类。(领会) 答:(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的日期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手续。(领会)
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比全日制劳动合同简化和灵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手续,也比全日制劳动合同更加简便。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8、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领会)
答: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探索和反复阶段
建国以来我国最早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1951年初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2.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5年:试点和实践阶段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日益成为一种迫切需求。通过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建立了我国养老失业保险制度。
3.1995年至目前:全面实施阶段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上升为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劳动用人制度从此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9、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领会)
答:1、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2、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3、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劳动合同制度面临的挑战
劳动合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1.传统劳动合同理论中,“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理念,随着知识型员工独立性的增强而正在逐步弱化。 2.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雇员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份持有者。 3.在传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中引入了效率原则。 4.在劳动合同中将更多地引入国际因素。
5.劳动合同的功能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权,向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合同的种类增多,条款更加有弹性。 10、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识记)
答: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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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二)依法订立
依法订立,指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具体包括: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能力。
2.目的和内容合法
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具体劳动权利和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3.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要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方式,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4.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 11、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识记)
答: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为:(一)提议。(二)协商。(三)签约。
12、劳动合同的形式。(识记)
答: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采取何种方式,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我国除1个月以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之外,原则上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书面劳动合同是用文字形式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记载下来,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它有利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3、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14、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和原则。(领会) 答:(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
要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而不允许任何第三者代为履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履行主体明确;2.履行标的明确;3.履行期限明确;4.履行地点明确。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都必须得到认真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双方均不得由他人顶替。 15、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领会)
答: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2.内容不合法
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1)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重大误解签订的劳动合同。 (4)内容显失公平。
(5)乘人之危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处理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及时处理。
1.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
16、运用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对一份无效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运用) 17、劳动合同的内容。(识记)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往往从义务方面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劳动合同的条款。(识记)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款体现的。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与法定条款同样的约束力。 19、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领会)
20、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说明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的主要内容。(领会)
答:(一)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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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款是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这是对劳动者设定的义务条款。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 4.劳动报酬
协商约定劳动者的工资额(含试用期工资)、工资调整的权限、发放时间、报酬的构成和变更,对生产型企业还可以有最低工资条款。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可称为厂规厂纪,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6.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社会保险制度,属国家强制性规范。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解除现存劳动关系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 1.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相互熟悉的期间。 2.培训
针对实践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违约现象比较突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或签订培训协议。
3.保守商业秘密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条款”,即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竟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其他事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归还物品的约定等。 2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识记)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 22、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识记)
答: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3、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领会)
答:合同变更的条件
变更劳动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正当理由。2.须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的程序:具体做法:(1)提出要求。(2)做出答复。(3)签订协议。 24、《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领会) 答:(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过失性解除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要提前书面通知,且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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