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

2026/1/14 3:25:48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1]119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一)新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1个月内,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填报《成都市签约工业项目信息备案表》向市经信委申请备案。

(二)项目备案作为项目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和供地准入审查的依据。

二、项目用地报征

(一)各区(市)县根据项目需要,动态向市经信委提出用地申请,市经信委及时审查,在年度计划总规模内,分批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安排。

(二)各区(市)县按下达的用地范围和面积组织土地报征,组件资料报市经信委复核确认,市经信委出具确认的函件作为市国土局用地报征接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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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件工作原则上自项目用地计划安排下达2个月内完成,没有按时完成组件工作的或完成组件但未通过复核的,相应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经信委收回另行安排。 三、项目供地程序

(一)拟供地块由园区管理部门填写《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报市经信委审核,作为国土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的要件。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审核同意的《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

(三)拟用地的工业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和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成都市工业项目准入意见书》报市经信委审查,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方可参与土地竞买。

(四)工业用地供地后1个月内,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市经信委备案。

(五)园区内已供工业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再次转让、用地性质变更等),需报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并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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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和准入申报手续,规范供地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出现新的土地闲置。

(二)市经信委将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区(市)县工业项目供地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区(市)县未按审查资料组件报征、为经批准实施供地和供地后未按要求备案的,暂停当年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和报征工作。

(四)本通知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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