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案例解析
1989年至2013年一审行政案件共2036049件,每个案件都是踏踏实实的朝着民主法治迈出的一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152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一)立案难
在三大诉讼中,行政案件受理的难度最大,地方人为设置门槛妨碍诉权行使的情况最多。以北京法院为例,2010年至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只有32.85%、39.12%、35.19%,多达17282件按键以三不(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的方式进行处理。
广东做了统计,每年到省政府信访的约5万件,其中3万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采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处理。
(二)审理难
2013年,全国平均撤诉率41.78%,最高的省份达到72.14%。 另一个方面,被告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目前的9%。现在全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败诉率不到一成。
(三)执行难
以福建为例,2008-2012年全省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8193件,同比下降1.40%。相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45332件,同比上升76.34%。有的地方,法院被来百姓讥讽为行政机关的“狗腿子”。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目的调整与完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条例 (1989) 改) 第一条 为了第一条 为了进第一条 为保证第一条 为保证防止和纠正违法一步发挥行政复人民法院正确、人民法院公正、的或者不当的具议制度在解决行及时审理行政案及时审理行政案体行政行为,保政争议、建设法件,保护公民、件,解决行政争护公民、法人和治政府、构建社法人和其他组织议,保护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合法权益,维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障和监中的作用,根据护和监督行政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关依法行使行政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行政复议法》,职权,根据宪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本条例。
(二)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1、增加保护诉权、排除干预的宣示性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
制定本法。 宪法制定本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明确飞跃起诉制度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