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耐火粘土萤石准入标准》及《萤石采选行
业准入
点击数:100 发布时间:2010年2月2日 来源:
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对耐火粘土萤石准入标准公示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对耐火粘土萤石准入标准公示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文)的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耐火粘土萤石两个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予以公示。
欢迎各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并请与我司建材工业处联系。
公示时间:2010年1月25日—29日。
联 系 人:王威伟 吕桂新
电 话:010-68205567、68205578(兼传真)
E-mail :wangww@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萤石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系指用做耐火材料、刚玉型研磨材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生产原料的耐火级铝土矿采选产品和经过窑炉煅烧(电熔)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企业布局和条件要求
(三)高铝粘土矿采选、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高铝粘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高铝粘土采选加工生产企业及生产线。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高铝粘土矿山开采应当达到以下规模:矿区矿产资源量大于2000万吨以上,年矿石开采规模应到达30万吨以上;矿区矿产资源量在500~2000万吨之间,年矿石开采规模应达到20万吨;矿区矿产资源量小于500万吨,年矿石开采规模应达到10万吨。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采设计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高铝粘土采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原矿年处理能力应大于5万吨。选矿回收率要求≥80%。
(七)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
1.回转窑≥5万吨。
2.隧道窑≥2万吨。
3.梭式窑、竖窑≥1万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铝粘土采选企业露天采矿回采率要求≥80%,地下采矿回采率要求≥65%。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矿山企业整改限期为1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停。
(九)鼓励对低品位高铝粘土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高铝粘土熟料煅烧能耗指标要求:
1.转窑吨产品单位能耗小于220公斤标准煤;
2.隧道窑吨产品单位能耗小于230公斤标准煤;
3.梭式窑吨产品单位能耗小于300公斤标准煤;
4.竖窑吨产品单位能耗小于180公斤标准煤。
(十一)熟料煅烧装备应采用转窑或通过技术改造的新型环保节能窑炉,并采取余热回收利用措施。
五、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十二)高铝粘土矿山采选以及熟料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三)企业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四)高铝粘土生料和高铝粘土熟料应满足以下标准:《铝土矿石技术条件》(GB3497-83)、《高铝矾土熟料》(YB/T5179-2005)。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五)高铝粘土采选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十六)高铝粘土采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