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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三、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l.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如租赁房屋的房东。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推定
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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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救济不但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其中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退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举例】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年。半年后,甲想提前收回房屋,乙不同意。某日甲乘乙不在家之机,将乙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门锁换掉,使乙无法进入房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根据租赁合同而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尽管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也不能侵占乙占有的房屋。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情形主要有: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一些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些情形具体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王某如果经批准建造一栋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某从房屋建成之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如将房屋出卖,则仍应办理登记,否则所有权不转移。 4.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
(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意】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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