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5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 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556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 晒。
(四) 减 压 器
第557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558条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 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第559条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 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560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561条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562条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 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第563条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 白色,以免混用。
(五) 橡 胶 软 管
第564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 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 用。
第565条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m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 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 或松脱。
第566条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 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第567条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 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 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568条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 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 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569条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 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 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六)焊 枪
第570条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第571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 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第572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 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573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 灭。
第四节 氩 弧 焊
第574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575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 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第576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 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577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578条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 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 钨极烧坏挥发。
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 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 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 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580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 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 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581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582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 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583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 外面一侧须设1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cm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 人。
第584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 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85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 验;试验荷重为225kgf,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 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586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 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587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 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588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 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589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 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590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 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91条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 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592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 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 行。
第593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 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二节 脚 手 架
第594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 的重量。
第595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 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
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 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 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cm。
第596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 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 等)。
第597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 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598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 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 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599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 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
第600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 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601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 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 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03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604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 脚手架。 第605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606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 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607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 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608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 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609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 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 制成。
第610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 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 紧。 第611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612条 称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 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3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 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614条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 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 皆须铺平。
第615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 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616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7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 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第618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 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
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 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第619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 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620条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621条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 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622条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 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 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 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第623条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624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 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节 斜 道 与 跳 板
第625条 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cm为 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 应小于1m,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m。
第626条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cm,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 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第627条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 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40cm。
第628条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 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m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629条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 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第四节 梯 子
第630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了,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 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 理,以保持完整。
第631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 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第632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 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第633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 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634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 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 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635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 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636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637条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 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638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639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 用。
第640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 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