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外汇管制的方式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数量性外汇管制;②成本性外汇管制;③混合性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发达国家的进出口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烟酒.农产品和武器.
6.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它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7.国内税.国内税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
8.进口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进口最低限价指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价低于最低价则征收进口附加税. 禁止进口指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能走出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
9.进口押金制.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
10.专断的海关估价制.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下列6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估价方法:①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②相同商品成交价格;③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④倒扣法;⑤计算价格法;⑥合理办法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进口商品的税额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除取决于海关估价外,还取决于征税产品的分类.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须在海关现场决定,这就增加了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和不确定性.
12.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2)自动限制出口协定的主要规定:“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和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或从量税(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对于某些商品,还征收复合或混合税,既按从价税又按从量税征收(例如:价值的10%十每公斤2美元).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关税.各国政府更倾向于征收从价税,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而从量税是按照货物的体积或重量计算的,使用从价税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人.第二,由于从价税对低价产品所课征的关税额,低于对高价产品的关税额,从价税比从量税更公平一些.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 一.协议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该协议的估价制度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到了商业惯例.通过要求各成员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该协议协调一致,进而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使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断应缴纳多少关税.
此协议改进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的海关估价守则. 二.标准
(一)成交价格
本协议的基本规则是,海关估价应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由买方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包装费和集装箱费.辅助费用.专利费和许可证费.
为了取得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可加到进口商为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之中: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收费; ?各种辅助工作,如由买方以免费或减价形式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及服务(设计.计划等); ?专利费和许可证
?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了在上述情况下的收费之外,不得对实付或应付价格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够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的费用或成本,不得加人海关估价之中,这些费用为: ?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规则还规定,在计算货物完税价格时,由独家代理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折扣,应排除在外.
为了确保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依据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新协议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应当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权利.首先,如果海关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进口商应当有权提供解释,包括出示单据或其他证据,籍此证明其申报价格反映进口货物的真实价值.其次,如果海关对所提供的解释仍不满意,进口商应有权要求海关以书面形式,向其解释海关为何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进口商对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包括必要时向海关管理部门内的法庭或其他独立诉讼机构申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利益.
关于由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对货物估价基础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正常的买卖交易,
而且也适用于有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买卖是在跨国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进行的,价格建立在转移价格的基础上,并不总是反映进口货物的正确或真实的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仍然要求海关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以便查明买卖双方的关系.交易的环境和背景,以及双方的关系是否对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海关在审查后发现,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交易没有影响,成交价格便可以在这些价格基础上加以确定.此外,为了避免在实践中仅凭买卖双方有关系而拒绝成交价格的做法,该协议还规定,进口商有权要求海关接受申报价格,条件与在下列基础上推算的价格相近似:
?在没有关联的买卖双方之间,就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在已进行的进口交易中确定的海关价格;
?对相同或类似货物计算得出的扣除价格或推算价格. (二)其它标准
在海关拒绝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之后,海关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呢?为了维护进口商的利益,并确保估价在这些情况下是公平和中性的,该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式,限定在该协议所列的其他五种标准之内.该协议进一步强调,这些标准应当按照协议案文中出现的顺序加以使用,只有在海关认定第一种标准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方可按顺序根据其他标准进行海关估价.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应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则应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在上述两种方法中,所选择的交易必须是向进口方输出的进口货物,货物出口的时间应大致相同.
海关估价协议第十五条2款确立了“判定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规则”.内容如下: 某产品是否与待估价交易中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可根据以下特点确定:
?相同货物:在所有方面包括相同的物理特点.质量和信誉都一样的货物,被认为是相同货物. ?类似货物:在构成.材料和特点方面与被估价货物极其相似的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具备同样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被认为是类似货物. 此外,某货物若要被认为是被估价货物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该货物必须与被估价货物一样:在同一国家生产;而且由同一生产商生产.但是,在进口交易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并不存在时,则应对在同一国家但由不同生产商生产的货物加以考虑. 3.扣除价格
扣除价格是在以下基础上确定的:应税的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4.推算价格
推算价格的确定: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相当于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方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等级和同品种货物的销售环节中的大致费用”. 5.合理确定
如果上述四种方法均不能确定价格,那么,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地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来确定价格.但是,价格无论如何也不得依据下述方法加以确定:
?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货物价格;
?海关最低限价;
?武断的或虚假的价格.
作为一般原则,该协议要求,在成交价格未被接受的情况下,则应当在进口方可能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上述海关估价方法.但是,协议同时承认,为了确定推算价格,有必要对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从进口方以外的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进行核对.该协议进一步建立,为了免除进口商不必要的负担,推算价格只能在买卖双方有关联以及生产者可以向进口方海关当局提供生产成本方面的数据,并愿协助后续的核对工作时使用. 三.发展中成员对协议的适用
1995年1月1日以前,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仅有11个国家加入了海关估价协议.新成立的世贸组织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前所述,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要求各成员接受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所有多边协议.鉴于海关估价协议是一项多边协议,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便自动地加入了该协议.发展中国家可以在5年的期限里,暂缓实施该协议的条款.一世贸组织原始成员中那些已经引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可以到2000年1月1日再开始完全履行该协议.
设立这一过渡期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足够的时间,以便逐步采取措施,完成从现行海关估价体制向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体制的过渡.为了促进这一过渡,协议呼吁发达国家和诸如世界海关组织这样的国际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措施的准备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援助. 四.作用
协议的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要求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接受进口商提供的在具体交易中的实付价格,以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正常交易,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联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协议承认,不同进口商就同一产品所谈妥的价格有可能不一样.不能仅凭某一进口商的报价低于其他进口商进口同类产品的报价为理由,而拒绝接受成交价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对进口商品报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时,方可拒绝接受成交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还应该给进口商为其申报价格进行解释的机会.如果进口商的解释仍未被接受,海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海关拒绝接受成交价格,以及转而采取其他估价方法来确定海关估价的理由.此外,通过给予进口商在海关估价的全过程中获得协商的权利,协议确保海关客观地使用其在审查申报价格方面的权限.
除了向进口商提供在海关估价的全过程中获得协商的权利外,协议还要求各国有关海关估价的立法为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
1.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有可能发生延迟时,进口商有权从海关提走进口商品,但应向海关提供足够数额的担保或押金,用以支付该货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 2.有权要求海关对其获得的任何机密材料保守秘密.
3.有权就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海关当局内部的独立机构,以及司法当局提出上诉,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
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 (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