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1】142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1年2月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管理水平、开发能力及开发业绩等。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备案、核定资质等级、年度检查、资质变更、资质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一级企业资质初审和二级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发证。
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验资证明;
(四)企业管理章程与财务管理制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个人职业经历资料;
(六)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七)工程、财务、统计等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与相应专业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八)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聘用期为1年以下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初审后,经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的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或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其控股方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持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应当30日内到所在地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申请备案要求的应在30日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一个正本、一个副本)。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视企业经营情况,由企业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再延长1年。但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暂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月内,持下列资料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五)开发项目实施情况;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已进行预售的,提供《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由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企业所在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的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或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