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

2026/1/21 17:01:39

(四)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查工作。

(五)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

第二十五条 评级发起原则上以年度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

第七章 评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 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

(一)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

(二) 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一)、(二)两项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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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一)、(二)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责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 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我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条 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

(一) 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初评结果达到BBB-级以上(含)的客户信用评级。

(二)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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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一级分行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

(一)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

(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

(三)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总行。

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

第八章 评级推翻

第三十五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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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

第三十八条 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向下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四十条 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

第四十一条 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

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

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向上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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