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关于打击窜货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6/1/24 12:31:50

伊利集团液态奶事业部部门文件

液奶销售字〔2012〕51号

销售部关于打击窜货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营销总部、销售区域: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从严打击窜货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销售部一直在不断完善打击窜货的各项工具和相关规章制度。根据近期相关管理工具的完善情况,销售部特对窜货管理办法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由于前期设备原因,高端产品防窜货系统在西安、滦县、宁夏三个工厂未能上线。自3月18日起,以上工厂生产的金典、舒化产品将使用隐形墨水技术辅助窜货查证工作。各地在上报以上工厂的相关窜货产品查证时,请及时联系客服中心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二、2012年,公司所有无防窜货系统的产品批次已全部打印至秒,每箱产品批号唯一。从即日起,无防窜货系统的产品在反馈窜货批号时,要求上报的同一个工厂、同一生产

日期、相同品项的产品批号由之前的50个降为30个(对收货产品批次不再要求)。同一批窜货查证结果为多家客户时,由所有查证的窜货客户平均收货;

三、为迅速、准确的查证窜货结果并及时处理,从即日起:

1、上报流程更改为:销售区域直接上报至销售部客服中心。要求自客户上报窜货信息至销售区域审核签批完毕总时间不得超出48小时,否则将对区域经理给予不低于100元/次的考核;

2、对于查证结果明确,但未严格按照《二〇一二年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反馈处理意见和督办单的,给予营销总部第一负责人加倍考核。自督办单下发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回收或处理的窜货事件,给予窜货经销商加倍处罚,被窜方可自行处理回收产品;

3、自3月份开始起,销售部窜货处罚通报由半月报改为旬报。

四、经销售部客服中心确认回收产品无查证结果的,由经销商自行处理;

五、如区域遇到产品批号被修改或存在恶意窜货、恶意收货行为且有事实依据的特殊情况,业务人员或经销商可直接电话反馈至销售部客服中心敖立明,联系电话:

0471-3357329;

六、其它要求仍按《二〇一二年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经销商要积极管控产品流向,提高终端掌控力。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销售部将根据窜货查证工具的完善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销售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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