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皖金〔201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首发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各拟上市企业、各有关中介机构:
首发上市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施持续融资、规范发展的起点,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关键环节,也是地方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为明确和规范企业上市有关工作流程,加强政府与企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形成协同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促进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首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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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市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金融办)要根据“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上市工作的宣传,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建立健全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根据上市工作进展,适时更新。资源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名称、所属行业、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情况。对摸排入库的企业,做好上市前景评估工作,视企业需要帮助其与相关中介机构联系,启动与企业共同推进上市的工作机制。各拟上市企业应充分认识上市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上市工作与企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各市金融办应根据拟上市企业培育进展情况,于每年的12月份开始,从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合适的企业,申报下一年度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要符合《关于定期报送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培育进展情况的通知》(皖金函〔2010〕85号)规定的“上市后备资源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进入“辅导阶段”(指企业已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立项协议或改制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等合作协议)以后的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和报送材料目录清单,参照《关于申报皖江城市带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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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皖金函〔2010〕195号)规定执行。
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的12月20日至12月31日,受理各市申请材料。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于每年一季度对外公布。
三、建立中介机构展业备案报告制度
为加强金融办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便于为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建立中介机构在我省展业备案报告制度。
1.初次展业备案。初次来皖展业的中介机构,应在展业前,及时来人或来函向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拟来皖工作人员情况,以往工作业绩,在皖工作计划。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金融网》公布。
2.年度工作报告。已在皖展业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上年度在皖展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在皖展业整体情况、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010年度中介机构在皖展业情况,请各中介机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办补报相关资料。(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及时报送企业上市信息
为及时掌握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度,便于各有关方面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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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培育各个阶段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市金融办、各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报送形式可为电话、传真、邮件等。
1.保荐机构应根据纳入其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我省拟上市企业的情况,填报“拟上市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每半年向拟上市企业所在市的金融办报告一次。
2.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首发上市立项协议或改制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等合作协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的金融办报送所签协议。
3.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进入上市辅导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的金融办报送辅导协议和“辅导企业及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保荐机构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参与辅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辅导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首发保荐业务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送参与该项目的会计师和律师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首发上市项目等资料。
各市金融办应将上述情况按季度汇总,随同皖金函〔2010〕85号通知要求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进度表,一同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保荐机构在拟上市企业通过证券监管部门辅导验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辅导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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