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生活垃圾存在问题原因探析完结版

2026/1/25 6:35:36

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美国做得也非常好。美国农村的市镇都很小,市镇上都有自来水的统一供应,采自附近的河水或深井水。然而美国大多数人不住在市镇,而是在自家的土地上,没有统一的自来水供应,但是照样有冷热自来水。再说厕所,在历史上,美国农村的厕所也曾经和我国农村的茅房差不多,只不过这种茅房在今天的美国早就已经绝迹了。大概在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地就先后通过了地方法规,禁止这种开敞式的对粪便不处理的简易厕所。办法很简单,因为有自来水,所以厕所里都使用抽水马桶。每一个农户都在地下安装一个化粪罐。在安装时,罐中就投有特殊的发酵菌种,以后菌种还可以继续添加,所有粪便与废水在罐中经过发酵,固体部分大大减少,经过化粪罐处理的液体,几乎变成清水,然后就在地下排放,渗入土壤。因此,美国生产的所有手纸,都必须是能够被分解的。

同时,美国是一个低税收低福利的国家,各个地方市政当局很难承担全部基础设施的费用,因此,美国联邦农业部乡村发展办公室在2000年公布了乡村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在有关财政援助政策中,它许诺通过财政资助的办法来帮助所有美国乡村社区改善经济和生活质量。贷款的对象是在乡村地区从事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企业,目标是改善和建设这些企业运行的设施,拨款对象是非盈利的乡村组织,目标是提供技术援助和训练。而地方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可以利用联邦农业部乡村发展办公室提供的贷款向银行作抵押,以便获得全部的建设资金。11

3.1.2欧盟:从法律上规范垃圾的管理与处理

欧盟国家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废物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法规、规范、标准及大型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2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

处理、处置及城市环境的清洁等作业大多由专业的垃圾公司承担。有力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欧盟各国在垃圾处理上的规范管理,也使政府、企业及居民在垃圾处理上责权明晰、各司其职、有机运作。对于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欧盟确立了废物处理优先的原则,废物要最大限度的减量、回收利用和再循环,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然后进行废物焚烧发电等废物资源回收利用,对再无利用价值的废物进行最终填埋处理。这一垃圾处理的流程中,每一阶段均伴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另外,欧盟各国除了执行欧盟的一些相关规定和标准外,也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及其配套管理办法。比如,德国采取了法律手段干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固体废弃物,先后颁布了《垃圾处理法》、《避免废弃物产生与废弃物处理法》、《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府法令》、《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欧盟的管理理念是“乱倒垃圾是犯罪”。农村垃圾收运多采用“市政当局主导—社区居民监督”的管理方式,所有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都是市政当局负责配置和安装。市政当局会在农村社区用宣传板的形式提醒居民按照规定收集垃圾,居民对政府的垃圾收运服务和规划如有异议可以上诉。欧盟推荐采用的是分类收集收运模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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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将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用不同颜色的垃圾箱分类收集,经过专用收集车辆的运输,到达指定处理点进行集中化处理。收取垃圾时,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对违反规定收集的垃圾箱,工作人员将拒绝收集甚至罚款。 3.1.3日本:各种垃圾分类回收

对垃圾处理同样对待使得日本全国各地都保持了同样的整洁。而且日本的城乡差别很小,农村就是城市的郊区,农村和城市有着一样的清洁卫生。

在日本,垃圾是严格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的。日本在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居民都有严格按照标准分类收集垃圾的义务。日本的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燃垃圾(厨房垃圾、纸屑木块等)、难燃垃圾(陶瓷器皿、玻璃、金属、塑料等)和大型垃圾(家具、电器产品、汽车、被褥等物)三类,均实行严格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日本各地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垃圾类别的细分标准有一些区别。有的物品在垃圾分类时需要按尺寸衡量,如果超过规定尺寸,就不是“小件垃圾”,而是“大件垃圾”。“日本除了在分类上进行标准化管理外,在收集过程中也采用了定点投放,定时收集的政策。居民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每周固定的时间用标准的垃圾袋摆放在固定的地点,以便回收部门分别处理和再利用。”13

日本运送垃圾的垃圾车也很讲究,全都是自动封闭式、自动加压式的,装车的垃圾可以自动压实,易拉罐之类的废弃物可以压成扁片。日本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的投资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国家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提供支持和优惠,积极鼓励私人企业投入垃圾产业,从而减轻国家的财政和管理负担。日本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教育和宣传从小学就开始。居民从小就学习正确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儿童都知道把生活垃圾分类,对菜叶、玻璃瓶、易拉罐、报纸、其他生活垃圾等分装在不同的袋子里。14

3.2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的借鉴

分析上述国外垃圾处理的经验,可发现国外的垃圾处理方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3.2.1提高政府和农民对垃圾处理的重视

其实,造成我国现在农村垃圾的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对此引起的重视和管理,不像国外那样有法律规范制约,有政府资金支持和广大人民的高度配合。截至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乡镇级行政区划34201个15,根据2008年环境统计的数据,2008年中国乡镇级环保机构只有1525

个,全国平均每22个乡镇才有1个环保机构。国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良好状况,离不开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拿美国为例,美国的低税收低福利政策,使得市政当局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些方面甚至达不到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已实现的基础设施水平,比如道路密度和道路等级等。但是,在关于人居安全的方面,那里的乡村基础设施综合水平远高于我们的发达地区,例如美国的每一个乡村居民点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

等。因此,要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不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而在于居民有没有这样的意识以及政府对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

3.2.2宣传和引导垃圾分类回收并制定相应规范

国外国家实施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居民也已养成按规定处理的习惯,这些是和国家的广泛宣传分不开的。而在中国农村,居民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习惯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几乎没有垃圾分类的意识。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生活条件的改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都成为了广大农民了解外界信息的工具。农民也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产生担忧,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也逐渐增强。据有关的调查显示,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赞成垃圾分类收集,表示愿意主动配合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因此,进行必要的宣传与引导,让村民人人知晓、个个参与,另一方面,村干部可以上门宣传、检查、督促、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明确村民在环境保护和垃圾收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让广大居民养成自觉将垃圾分类收集的良好卫生习惯。与此同时,必须要完善相应的规范制定,以防出现不可预料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实施垃圾处理办法。 3.2.3合理建设区域垃圾清理体系

要想建立一个完整的垃圾清理体系,需要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协调,因地制宜。因此,我们需要全面调研各个地区的垃圾源的特点以及当地的经济基础条件,以村为单位,人口为基数,建立户村收集、镇清运、区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清理体系,统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根据不同的需求,这种体系需要解决垃圾桶的配置及中转站的数量、地点,清运车辆的选择,清运时间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需要村与村、镇与镇、区县之间跨地区的合作,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和“三不管”的局面。 3.2.4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技术

欧盟国家主要采用的三种垃圾处置技术是堆肥、焚烧、填埋。在我国,这三种垃圾处置方式也有广泛的应用,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还是会对环境产生很大影响。针对当前垃圾处理技术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技术成熟可靠,二是处理设施简单,投资省,三是运行维护方便,四是运行费用低,五是对环境的影响小。当前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最佳方式应该为垃圾综合处理方式。我国各农村间的经济状况相差很大,各地的生活条件又有很大的差别,所排放的垃圾种类和数量也有很大的区别。最基本的可以自行分解的垃圾可以通过家庭建立小型的沼气池或化粪罐,还可以创造出新的资源。但是由于对垃圾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因此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法,减少农村垃圾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全面参与和支持,从源头和末端全方位加以控制,最终使农村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从而实现农村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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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

4.1加快立法速度,完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长期以来,缺乏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规定,并且我国农村环境工作起步晚,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正所谓“小智理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各级政府应该加大重视程度,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得以解决。 4.1.1国家相关部门出台针对农村环境整治的政策法规

在制定相关环境政策法规时,一定要针对我国现有农村垃圾处理的现状进行,完善农村的环保立法,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成功经验和制度。环保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一定要针对我国现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盲区,对现行环保策法规进行补充与修订,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使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10年2月8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它主要从技术层面指导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有效防止农村生活污染,从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该政策第三章重点提出了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鼓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并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这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但是技术政策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是鼓励性或者倡导性的指导规范,因此,国家环境保护部应该采取措施,利用媒介,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宣传,促使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保证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另外,国家环保部门要立足我国经济状况、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生活垃圾立法的成功经验,并适时增加一些具有实效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如:美国用于固体废物的法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全面环境响应、赔偿及责任法》等;日本用于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制定的法规:《废弃物处理法》、《容器包装循环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置法修改案》等。在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后,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地方建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具体操作做出规定。 4.1.2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政策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生活习惯不同。各地农村垃圾处理的现状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垃圾处理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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