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办法 - 图文

2026/1/17 1:00:22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办法 2015.01.27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科学公正,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采用组成专家审查组的形式具体实施审查。 第三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选择北斗导航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质量、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专家库。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组成员应当从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指派业务主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实施审查。 业务主管应当选定审查组长和审查员,审查组人数一般为3至7人。 与受审查单位有冲突或利益关系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业务主管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审查组正确履行职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六条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长负责制定审查实施计划,主持召开审查会议,组织讨论形成审查结论,编写审查报告,确认整改验证效果,提交审查材料。 审查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完成审查任务并对分工范围内的审查质量负责。 第七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类型分为试验资质审查、正式资质审查、增加服务项目审查和延续资质审查。 试验资质审查是对申请提供北斗导航民用分理级服务但服务平台建设尚未完成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正式资质审查是对申请提供北斗导航民用终端级服务的单位所进行的初次审查和对申请由北斗导航民用分理级服务试验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的审查。 增加服务项目审查是指对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服务项目单位进行的审查。 延续服务项目审查是指注册有效期满、申请继续保留注册资质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八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审查方式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于正式资质审查,应当采用现场审查方式。 对于其它类型的审查,应当采用文件审查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评定标准》(附件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以下准则形成审查结论:

(一)审查项目全部判定为“符合”,做出“具备资质,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1、否决项判定为“不符合”;

2、一般项判定为“不符合”超过2项(含2项);

3、一般项判定为“不符合”和判定为“轻微缺陷”之和超过5项(含5项)。 (三)处于(一)、(二)之间,做出“经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试验资质审查应当做出是否推荐批准试验资质的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审查实施计划

审查组长应当制定《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计划》(附件二),并报应用管理中心审批。

业务主管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查实施计划通知申请单位。 (二)召开预备会议

审查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议,与申请单位核实有关事项,明确和细化审查组内部分工等。

(三)召开首次会议

审查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审查员分工,做出保密承诺,对申请单位配合审查提出有关要求。

(四)开展正式审查

审查组成员应当根据审查实施计划,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面谈提问等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查。

审查组成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当审查中发现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时,填写《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报告》(附件三)。

(五)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

审查组长在审查期间应当适时组织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交换审查意见,协商有关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应用管理中心报告。

(六)编制审查报告

审查组长应当组织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评议,形成审查结论,编制《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附件四)。

(七)召开末次会议

审查组长应当在审查结束时,主持召开审查末次会议,审查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情况、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审查结论、整改要求等。

第十二条 文件审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部分程序可以合并进行或予以裁剪。

第十三条 审查组长应当在审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应用管理中心提交《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计划》、《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报告》和《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应当在1-3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在《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报告》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组长复验合格后上报应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对审查组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最终的审查结论。

对于试验资质审查,满足本办法要求时以文件形式将最终的审查结论通知申请单位。

对于初次申请有源终端级服务的审查,满足本办法要求时向申请单位发放技术资料并签订保密协议,在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经总参测绘导航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提出注册意见。

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时,以文件形式将最终的审查结论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将取得《证书》的单位编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发布的《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和《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大纲》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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