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我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我方违约不属于免责的情形。
10、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每吨2000元。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每吨1000元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买方是否要付款?如要付款,付多少?为什么?
(3)如以CFR或CIF条件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理由是: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在指定的装运港于货物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一术语意味着买方应当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本题中,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是发生在买方承担风险的期间内,卖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给买方了,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买方应该付款。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的义务;合同公约也规定,风险转移不解除买方的付款义务。本题中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了。买方不但要承担风险损失,而且要按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需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价款,即2000*300 = 600000元。(3分) 3.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我某出口公司于5日5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合同成立,美商是否应履行合同?) 2.如果该产品价格猛涨,双方会发生纠纷吗?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合同已经成立。我方2月1日的发盘为要约,美商的回复变更了货物包装的方式,此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美方的回复为承诺,此回复到达我方手上时生效,合同成立。除非受要约方及时的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因此,美方应履行合同。
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某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港装运某进出口公司的袋装白糖229198包。装货完毕之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6875包,水渍6875包。脏污11459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进出口公司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5160包破包需重新装包,造成短少1102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1531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收货人的索偿权利转让。
据此,保险人向某船运公司提出55680美元的索赔,经讨价还价,某船运公司向保险人赔偿了17500美元。
为此,某船运公司依保函要求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于是某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解:本案中,承运人明知其所接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11%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的外表缺陷将会严重污染食品。 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可以判断的,承运人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可以判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作法,是承运人、托运人对第三人的欺诈,保函无效。
某船第三舱失火,被火烧还得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仓内的水流入了第四仓,造成第四仓货物损失20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 问题:
(1)船方是否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负责?
船NO.3失火如是海上原因导致此则属于单独海损.
救水罐火40000US属于共同海损以及第三流入第四仓的水20000美金都是属于共同海损的.原因是共同海损有个共性:紧急施救时,必须确保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本案说到船失火,由于为了确保货、船安全进行灌水救火所以属于共同海损。船方是要负责的. (2)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共同海损成立,因为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采取的施救方案; (3)第四舱的货物损失是否归入共同海损?为什么? 第四仓属于共同海损。理由同上。 (4)以上三批货物应如何分别处理?
51000美金属单独海损费用有船公司承担;40000美金 20000美金的损失是由船货运输费用的3方依照最后获救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3分)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3分)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2分)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2分)
我国货船“幸运”号在驶往目的地科隆港的途中,为避免与某一 违章行驶的外轮发生碰撞而偏离航线,从而触礁并引起火灾。“幸运”号在起航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了一切险。请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幸运”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具有灭火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
(2)“幸运”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违章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
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得到两次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追偿?追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保险公司从支付保险金后开始,方可向外轮追偿。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代位求偿权。

